
一、
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三)本件案發時的監視器畫面對本案辯護相當重要,故第一時間就有先向地檢署聲請證據保全獲准,成功保留案發現場的監視器,避免監視器畫面因時間經過而被洗掉。
二、
案例事實


告訴人以被告偷竊其公司內物品為由,提起告訴。
三、
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判決意旨參照:「…竊盜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所謂不法所有,係指非法取得他人之物,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言…」。
(二)次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4號判決要旨:「…由被告自行持單取貨,亦為在公司留守之人員所見,公司人員亦知悉被告進倉庫取貨,並不該當竊盜罪所謂趁人不知,秘密竊取他人之物之行為態樣…既然貨品係由○○公司人員交付…亦與竊盜行為不符…」。
(三)經查,被告係資源回收業者,本件實係告訴人公司人員將公司之廢鐵販賣予被告,由監視器畫面,可見被告前往告訴人公司時,係由告訴人公司人員用堆高機將廢鐵放到被告貨車上,且被告亦有交付款項予告訴人公司人員而為收購該廢鐵。
(四)從而,被告取得該廢鐵,係基於交易行為,主觀上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欠缺竊盜之犯意,該廢鐵係由告訴人公司人員操作堆高機放到被告之貨車上,亦與竊盜行為不符,參酌上開判決要旨,自難遽以竊盜罪相繩。
四、
案件結果


案經苗栗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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