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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尖律師名次]
🔔梁律師執業11年,開庭數破千,辦案經驗豐富👍
[所有案件均係梁律師親力親為,以確保辦案品質]
🔔審級委任費6萬元起
(視案情、地區調整)(實際以律師報價為準)
(電話、碰面諮詢須提前預約,且會收3千元諮詢費,諮詢費可抵委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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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學經歷] (頂尖律師名次、多年執業經驗)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學士
●東海大學法律系研究所
●司法特考書記官及格
●101、102年律師高考及格
●排名百名內律師(102年律師高考全國第55名)
●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紀錄科書記官
●哈佛國際法律事務所民事律師
●五洲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部、商標部智財律師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法務組法務律師
●駿騰法律事務所家事律師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刑事律師
●銳齊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中壢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蘆竹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新住民文化會館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區同安里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品觀點專欄律師



[梁律師委任相關說明](親力親為堅持辦案品質)
一、律師執業9年多,開庭數破千,辦案經驗豐富。
二、同時兼具傳統民事律師、重大刑案律師、家事專科律師、智財律師(專利商標)、法務律師(契約審約量:300多份契約)之相關實務經驗。
三、辦案從接案諮詢、訴狀撰擬、開庭辯論均係親力親為,諮詢的律師就是後來辦案的律師,律師委任後,保證找的到人。案件也不會因為接案收到款項後,就丟給其他菜鳥律師處理,以確保辦案品質。
四、日常上班時間都可以找的到,不會收了委任費就人間蒸發。
五、因說服檢察官、法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呈現對我方有利的判決在狀紙上,且只有判決文字,才是狀紙最好的參考文字,故於撰擬狀紙時,均會進行大量判決之搜尋,如有找到有利之判決,除將有利之判決援引其字號及要旨,並會將相關判決文字融入訴狀之陳述,進而精緻化訴狀品質及強化我方論點之說服力。
六、一份好的狀紙就是要淺顯易懂,故狀紙內容編排及證據排列上力求簡明扼要。
七、訴狀會與當事人確認內容,並講解狀紙之內容,以利當事人掌握訴狀之陳述。
八、開庭後會向當事人報告開庭狀況,並將再依實際需求,進行相關訴訟主張之補充。



[梁律師委任費說明](親力親為、認真專業,誠信負責)
審級委任費:6萬元起(依案情、地區調整,實際仍以律師報價為主)
一、審級委任說明
(一)刑事審級委任[偵查]-提告後,到檢察官作出處分為止期間之警詢、地檢署開庭、撰狀及諮詢。
(二)刑事審級委任[一審]-檢察官起訴後,到法院判決為止期間之開庭、撰狀、辯論、閱卷及諮詢。
(三)民事審級委任[一審]-案件起訴到法院判決為止期間之開庭、調解、撰狀、辯論、閱卷及諮詢。



[梁律師承辦案件類型]
一、刑事案件
處理的主要是重大金融犯罪及槍砲、毒品、加重詐欺、人頭帳戶等罪,然後因為是重罪,通常卷宗數也是相當的可觀(200多宗up)。
(一) (加重)詐欺、侵占、竊盜、毀損、贓物、(加重)強盜。
(二) 傷害、殺人、過失傷害(重傷/致死)。
(三) 銀行法、恐嚇、恐嚇取財、重利、廢棄物清理法。
(四) 妨害名譽、妨害性自主。
(五) 貪污、圖利、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劵、背信、證劵交易法。
(六) 槍砲彈刀、公共危險、毒品、藥事法。
(七) 誣告、偽證、選罷法、妨害投票。
(八) 商業會計法、政府採購法(借牌)、人頭帳戶。
二、民事案件
主要處理大量民事案件,海量開庭扎實累積實戰經驗。
(一) 勞資糾紛-給付薪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職業災害補償。
(二) 給付承攬報酬、票款、工程款、仲介報酬。
(三) 返還借款、徵收款、代墊款、不動產。
(四) 給付租金、保險金、股利。
(五) 損害賠償-漏水、凶宅、海砂屋、鄰損、車禍。
(六) 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未通知優先承購之損害賠償。
(七) 借名登記、合夥清算、撤銷信託、返還信託物。
(八)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九) 375減租、國家賠償、確認通行權、排除侵害。
(十) 遷讓房屋、確認界址(重測)、當選無效、違反個資法。
三、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具有強烈的屬人性,和當事人妥善溝通的能力尤其重要,案件以離婚、遺產案件為主。
(一) 分割遺產/共有物、遺產酌給、拋棄繼承、特留分扣減。
(二) 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三) 侵害配偶權、請求扶養費(成年)。
(四) 通常(暫時)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
(五)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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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人頭帳戶、#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提供帳戶涉犯幫助洗錢,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現代刑法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而定。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尚無重大偏離,僅因偶發犯罪,執行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延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並佐以保護管束之約制,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矯正及改過向善。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端,被告年紀甚輕,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足認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仍有改善之可能,又被告並未直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等之犯行,犯罪情節較輕微,被告就已到庭的告訴人部份已達成調解,被告就未到庭的告訴人部份雖無法達成調解,然應已展現積極調解之誠意,應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賜予被告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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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費可分兩期,委任時第一期,一個月後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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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竊盜、#調解、#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竊取告訴人販售之物品為由,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已和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超額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彌補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足見悔悟,堪認本案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應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請鈞院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給予被告宣告緩刑宣告,以啟自新。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為被告緩刑宣告。
---------------
[多年辦案經驗、親力親為、誠信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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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 #最高限額抵押、#發回。
(三)民事三審為法律審,上訴的難度極高,本件是部份勝訴(廢棄發回),部份敗訴(上訴駁回),以下謹說明勝訴之部份。
二、📜案例事實📜
上訴人以二審駁回其請求為由,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代理上訴人主張如下💪
(一)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一定法律關係,係指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可生不特定債權之法律關係,且須具有實質限定性及客觀明確性者而言,如基於特定交易契約、基於特定原因與債務人間繼續發生債權之法律關係、與債務人間一定種類交易之法律關係等是。與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發生原因客觀存在之特定債權不同。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屬於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
(二)經查,系爭抵押權並非普通抵押權,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當下已發生之借款債務外,亦包含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後續發生之債務,又認定事實應憑證據,倘法院認定之事實與卷內資料不符,即有違證據法則,則原判決認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僅以「特定日之契約債務」為限,即有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違法。
四、🏆️案件結果🏆️
案經最高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就原判決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部份,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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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人頭帳戶、#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提供帳戶涉犯幫助洗錢,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現代刑法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而定。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尚無重大偏離,僅因偶發犯罪,執行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延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並佐以保護管束之約制,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矯正及改過向善。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端,被告年紀甚輕,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足認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仍有改善之可能,又被告並未直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等之犯行,犯罪情節較輕微,被告就已到庭的告訴人部份已達成調解,被告就未到庭的告訴人部份雖無法達成調解,然應已展現積極調解之誠意,應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賜予被告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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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92-[刑事-定應執行刑之抗告-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定應執行刑、#抗告、#量刑。
(三)本件為代撰狀,定執行刑的抗告案件難度極高。
二、📜案例事實📜
被告以原審定應執行刑過重為由,提起抗告。
三、💪本律師協助被告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99號刑事裁定要旨:「…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經核固未逾越外部界限。惟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各罪之罪質、罪名相同,行為態樣相仿,犯罪情節、手法亦相類,所侵害者皆屬非不可替代、不可回復之個人財產法益,所造成之財產損害固屬非微,惟係抗告人於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擔任取款車手,在民國112年3月31日至112年6月5日間陸續所為,犯罪時間密接,不無因分別起訴、判決等偶然因素,致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則酌定之執行刑自應會更低。是於抗告人之各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法院自應就抗告人所犯各罪為整體綜合觀察,俾符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經濟原則,避免所定刑度有重複非難行為不法內涵之程度過重,致違反責罰相當性原則。然原裁定雖稱已就抗告人之犯罪情節為整體評價,然於原裁定內全未交待就內部界限所為衡量之內容為何,更未說明何以抗告人矯正必要性較高,於未具體敘明其衡酌理由之情下,逕就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謂與內部界限相契合,以致責罰不相當,尚欠妥適,亦顯有理由欠備之違誤。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定刑過重而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二)經查,被告於附表所示犯行,均係於同一詐欺集團所為,僅因被害人散在各地,各自向不同之檢警機關提起告訴,導致嗣後偵查及審理法院不同,又因礙於管轄權問題,未必得以合併審判,因而可能發生同時期犯罪分由不同法院審理並確定之情況,此為司法管轄權制度運作使然,不應於定應執行刑程序時轉嫁為被告須承擔之不利益因素,而應由受理定刑聲請之法院,在不受起訴管轄限制之情況下,以被告整體犯罪歷程、犯罪特性及刑罰特別預防與個別預防之目的綜合考量,合併為單一之應執行刑宣告,不再因不同被害人由不同法院各別判決確定等因素,對被告為重複、過度之評價。
(三)又查,本件被告所犯數罪多數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複數詐欺),其所犯附表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稽此,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及參酌法院實務上對於類似案件定應執行刑時所諭知之刑度,應認原審裁定就被告所犯定其執行刑顯屬過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性界限相契合,不符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違反定應執行之內部性界限,而有定應執行刑過重之裁量不當情形。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撤銷原裁定,而為更有利被告認定之刑度(執行刑長度較原審更短)。
---------------
[多年辦案經驗、親力親為、誠信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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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一)#民事案件。(二)#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之訴#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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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森林法、#另案起訴。
(三)因本案為前後分別起訴,已有前案之確定判決,且前案確定判決之法條適用上更有利於被告,故爭取法條之適用沿用前案。
(四)本案被告因已有前案判刑,無法緩刑,且被告涉犯法條之最低本刑就是6個月,因刑度只要超過6個月就沒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故本件勝訴條件則在於爭取最低法定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森林法為由,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起訴書固記載被告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於保安林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及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然被告故買肖楠之地點,俱非在保安林內犯之,自無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應僅論以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二)本件前案已緩刑宣告確定,本案和前案均為同時期犯多數森林法等罪,本案犯罪時點和前案犯罪時點相近,可見被告並非前案遭警查獲後,又於前案偵審程序中,不知悔改又再犯本案,又,本案偵查因另有通緝他人之情況,致與前案偵查進度不同,進而先後起訴,而被告在此(本案及前案)之前未犯罪,並無前科,於本案及前案均坦承犯行,配合調查,然因本案有前後起訴之情況,基於現行訴訟制度使然,法院無法於同一次審判程序,就被告全部犯行(本案及前案)為整體的量刑、定應執行刑及得否為緩刑宣告之審酌,使最先審結的法院縱使給予緩刑宣告,仍會造成後續審理之案件,無法再給予緩刑宣告之結果,該案件因先後起訴,致被告無法於同一程序中獲得一次性裁判等訴訟上之不利益,對被告甚為不利,且,被告經此長久偵審訴訟過程,其身心煎熬,當已知所警惕,刑罰威嚇、教化、犯罪預防之功能、目的已有相當彰顯,懇請 鈞院審酌前後案之審理結果,關於被告於前案中諭知緩刑時考量之相關因素並未變更,且被告並非前案遭警查獲後,又於前案偵審程序中,不知悔改又再犯本案,可見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尚屬輕微,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使被告能儘早復歸正常生活以充分發揮刑罰教化及犯罪預防之功能,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給予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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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
(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人頭帳戶、#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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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以被告提供帳戶涉犯幫助洗錢,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現代刑法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而定。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尚無重大偏離,僅因偶發犯罪,執行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延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並佐以保護管束之約制,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矯正及改過向善。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端,被告年紀甚輕,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足認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仍有改善之可能,又被告並未直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等之犯行,犯罪情節較輕微,被告雖無法和到庭的告訴人達成調解,然應已展現積極調解之誠意,應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賜予被告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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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車禍、#損害賠償、#初判表、#薪資損失、#醫藥費、#交通費、#連帶賠償。
(三)本件初判表原認定原告亦有過失,然經本律師主張,法院判決時認定原告並無過失,故本件並無與有過失之適用。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對其有過失侵權行為為由,提起訴訟。
三、💪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時,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 條第1項、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A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迴轉橫行車道中,適原告騎乘機車駛至該路段,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傷勢,且由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亦可證被告A於本案顯有過失,被告A之過失行為與原告受有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又,被告B公司為被告A之僱用人,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被告A連帶負賠償責任,循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A、被告B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於法自屬有據。
(三)原告得請求之項目如下:
1.原告為治療傷勢,前往醫院就醫多趟,亦據提出相關醫療費用收據及車資計算資料,應認原告請求醫藥費、交通費係有理由
2.由原告之診斷證明書,可見系爭傷勢須專人照護,又,原告傷後均係由家人照護,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判決意旨,自得請求看護費。
3.原告為家管,從事家庭內勞務之活動,為勞動力再生產所不可或缺之手段,應屬有價,而應獲得適當報酬,參酌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判決要旨,應認原告所受不能工作損失,應得參考勞動部基本薪資而為計算,又依原告之診斷證明書,可見原告有休養之必要,自得請求該段休養期間之薪資損失。
4.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勢,該傷勢嚴重折磨者原告,令原告痛苦不已,原告之身體及精神確因本件事故受有相當大之痛苦,是原告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初步表雖認定原告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然,本件係被告A於行駛中忽然急速迴轉,致原告無從注意也無法迴避,足見原告於本件車禍並無過失。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判決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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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詐欺、#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擔任車手領錢涉犯加重詐欺,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經查,卷內並無被告參與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之證據,依罪疑惟輕之原則,此部分尚無從遽以論斷被告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再本件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而可得知本件詐欺集團如何詐欺被害人,亦無從對被告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三)次查,被告於本案係一時失慮,致誤罹刑典,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現已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被告歷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已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被告並已和到庭的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條件,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賜予被告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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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損害賠償#侵權行為#人頭帳戶#不當得利
(三)本件係協助撰寫狀紙。
(四)一份狀紙看似輕薄,但有時候於案件的份量是超乎預期的。
(五)該案原告同時告好幾位被告,多位被告敗訴判賠,但我方當事人提供本律師撰寫之狀紙後,有幸勝訴免賠。
(六)原告方常見主張為故意侵權、過失侵權、不當得利三部分,答辯內容須逐一進行回覆。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提供帳戶係侵權行為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三、💪本律師為被告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要旨:「…兩造互不認識,兩造間亦無一定之特殊關係,被告對於原告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既被告並無防範原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因而受有財產損害之注意義務,則被告基於收受貨款之認知,而提供其中信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劉福耀」匯入款項,再依「劉福耀」請求將款項領出交予第三人等行為,亦難構成對於原告之過失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亦為無理由…」。
(二)經查,另案不起訴處分書業已明確認定被告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存在,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自難認被告有何故意侵權行為存在,又,被告係因網路交友戀愛而受詐欺,將前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他人,與一般提供或出售人頭帳戶之情有別。而兩造間互不相識,被告因網路交友戀愛而受騙交付帳戶,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對於原告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被告亦無從預見取得其帳戶之人會將系爭帳戶用於詐欺原告,自難認被告有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違反可言,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非可採。
(三)又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要旨:「…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不當得利係以當事人之一方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原告另依不當得利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所受利益,然被告抗辯其並未領取原告匯入系爭帳戶內之款項,因其於原告匯款之時其已將系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系爭詐騙集團使用,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證,堪信為真。原告匯款至系爭帳戶時,被告已將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出,因此無從認定被告獲取原告所匯之款項之利益,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受有利益,是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人,不論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或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均應先證明他方受有利益。倘未舉證他方未受有利益,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於本案,原告匯款至系爭帳戶時,被告已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出,自無從認定被告獲取原告所匯款項之利益,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受有利益,是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亦無理由。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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