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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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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102年律師高考第55名[頂尖律師名次],多年執業經驗[律師執業11年多],大量勝訴案例[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9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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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介

🏆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更新第19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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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102年律師高考名次為全國第55名🏆
[頂尖律師名次]
🔔梁律師執業11年,開庭數破千,辦案經驗豐富👍
[所有案件均係梁律師親力親為,以確保辦案品質]
🔔審級委任費6萬元起
(視案情、地區調整)(實際以律師報價為準)
(電話、碰面諮詢須提前預約,且會收3千元諮詢費,諮詢費可抵委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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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眉角多,官司要打得好,要找有經驗的律師來打]
[同樣的預算,您值得更好的選擇]
[梁律師學經歷] (頂尖律師名次、多年執業經驗)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學士
●東海大學法律系研究所
●司法特考書記官及格
●101、102年律師高考及格
●排名百名內律師(102年律師高考全國第55名)
●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紀錄科書記官
●哈佛國際法律事務所民事律師
●五洲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部、商標部智財律師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法務組法務律師
●駿騰法律事務所家事律師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刑事律師
●銳齊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中壢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蘆竹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新住民文化會館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區同安里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品觀點專欄律師



[梁律師委任相關說明](親力親為堅持辦案品質)
一、律師執業9年多,開庭數破千,辦案經驗豐富。
二、同時兼具傳統民事律師、重大刑案律師、家事專科律師、智財律師(專利商標)、法務律師(契約審約量:300多份契約)之相關實務經驗。
三、辦案從接案諮詢、訴狀撰擬、開庭辯論均係親力親為,諮詢的律師就是後來辦案的律師,律師委任後,保證找的到人。案件也不會因為接案收到款項後,就丟給其他菜鳥律師處理,以確保辦案品質。
四、日常上班時間都可以找的到,不會收了委任費就人間蒸發。
五、因說服檢察官、法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呈現對我方有利的判決在狀紙上,且只有判決文字,才是狀紙最好的參考文字,故於撰擬狀紙時,均會進行大量判決之搜尋,如有找到有利之判決,除將有利之判決援引其字號及要旨,並會將相關判決文字融入訴狀之陳述,進而精緻化訴狀品質及強化我方論點之說服力。
六、一份好的狀紙就是要淺顯易懂,故狀紙內容編排及證據排列上力求簡明扼要。
七、訴狀會與當事人確認內容,並講解狀紙之內容,以利當事人掌握訴狀之陳述。
八、開庭後會向當事人報告開庭狀況,並將再依實際需求,進行相關訴訟主張之補充。



[梁律師委任費說明](親力親為、認真專業,誠信負責)
審級委任費:6萬元起(依案情、地區調整,實際仍以律師報價為主)
一、審級委任說明
(一)刑事審級委任[偵查]-提告後,到檢察官作出處分為止期間之警詢、地檢署開庭、撰狀及諮詢。
(二)刑事審級委任[一審]-檢察官起訴後,到法院判決為止期間之開庭、撰狀、辯論、閱卷及諮詢。
(三)民事審級委任[一審]-案件起訴到法院判決為止期間之開庭、調解、撰狀、辯論、閱卷及諮詢。



[梁律師承辦案件類型]
一、刑事案件
處理的主要是重大金融犯罪及槍砲、毒品、加重詐欺、人頭帳戶等罪,然後因為是重罪,通常卷宗數也是相當的可觀(200多宗up)。
(一) (加重)詐欺、侵占、竊盜、毀損、贓物、(加重)強盜。
(二) 傷害、殺人、過失傷害(重傷/致死)。
(三) 銀行法、恐嚇、恐嚇取財、重利、廢棄物清理法。
(四) 妨害名譽、妨害性自主。
(五) 貪污、圖利、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劵、背信、證劵交易法。
(六) 槍砲彈刀、公共危險、毒品、藥事法。
(七) 誣告、偽證、選罷法、妨害投票。
(八) 商業會計法、政府採購法(借牌)、人頭帳戶。
二、民事案件
主要處理大量民事案件,海量開庭扎實累積實戰經驗。
(一) 勞資糾紛-給付薪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職業災害補償。
(二) 給付承攬報酬、票款、工程款、仲介報酬。
(三) 返還借款、徵收款、代墊款、不動產。
(四) 給付租金、保險金、股利。
(五) 損害賠償-漏水、凶宅、海砂屋、鄰損、車禍。
(六) 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未通知優先承購之損害賠償。
(七) 借名登記、合夥清算、撤銷信託、返還信託物。
(八)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九) 375減租、國家賠償、確認通行權、排除侵害。
(十) 遷讓房屋、確認界址(重測)、當選無效、違反個資法。
三、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具有強烈的屬人性,和當事人妥善溝通的能力尤其重要,案件以離婚、遺產案件為主。
(一) 分割遺產/共有物、遺產酌給、拋棄繼承、特留分扣減。
(二) 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三) 侵害配偶權、請求扶養費(成年)。
(四) 通常(暫時)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
(五)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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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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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2 週四 202611:52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90-[刑事-森林法-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森林法、#另案起訴。
(三)因本案為前後分別起訴,已有前案之確定判決,且前案確定判決之法條適用上更有利於被告,故爭取法條之適用沿用前案。
(四)本案被告因已有前案判刑,無法緩刑,且被告涉犯法條之最低本刑就是6個月,因刑度只要超過6個月就沒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故本件勝訴條件則在於爭取最低法定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森林法為由,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起訴書固記載被告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於保安林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及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然被告故買肖楠之地點,俱非在保安林內犯之,自無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應僅論以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二)本件前案已緩刑宣告確定,本案和前案均為同時期犯多數森林法等罪,本案犯罪時點和前案犯罪時點相近,可見被告並非前案遭警查獲後,又於前案偵審程序中,不知悔改又再犯本案,又,本案偵查因另有通緝他人之情況,致與前案偵查進度不同,進而先後起訴,而被告在此(本案及前案)之前未犯罪,並無前科,於本案及前案均坦承犯行,配合調查,然因本案有前後起訴之情況,基於現行訴訟制度使然,法院無法於同一次審判程序,就被告全部犯行(本案及前案)為整體的量刑、定應執行刑及得否為緩刑宣告之審酌,使最先審結的法院縱使給予緩刑宣告,仍會造成後續審理之案件,無法再給予緩刑宣告之結果,該案件因先後起訴,致被告無法於同一程序中獲得一次性裁判等訴訟上之不利益,對被告甚為不利,且,被告經此長久偵審訴訟過程,其身心煎熬,當已知所警惕,刑罰威嚇、教化、犯罪預防之功能、目的已有相當彰顯,懇請 鈞院審酌前後案之審理結果,關於被告於前案中諭知緩刑時考量之相關因素並未變更,且被告並非前案遭警查獲後,又於前案偵審程序中,不知悔改又再犯本案,可見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尚屬輕微,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使被告能儘早復歸正常生活以充分發揮刑罰教化及犯罪預防之功能,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給予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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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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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2 週四 202611:48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9-[刑事-人頭帳戶案-緩刑]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人頭帳戶、#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提供帳戶涉犯幫助洗錢,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現代刑法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而定。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尚無重大偏離,僅因偶發犯罪,執行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延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並佐以保護管束之約制,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矯正及改過向善。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端,被告年紀甚輕,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足認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仍有改善之可能,又被告並未直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等之犯行,犯罪情節較輕微,被告雖無法和到庭的告訴人達成調解,然應已展現積極調解之誠意,應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賜予被告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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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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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6 週一 202611:08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8-[民事-車禍損害賠償-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車禍、#損害賠償、#初判表、#薪資損失、#醫藥費、#交通費、#連帶賠償。
(三)本件初判表原認定原告亦有過失,然經本律師主張,法院判決時認定原告並無過失,故本件並無與有過失之適用。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對其有過失侵權行為為由,提起訴訟。
三、💪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時,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 條第1項、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A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迴轉橫行車道中,適原告騎乘機車駛至該路段,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傷勢,且由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亦可證被告A於本案顯有過失,被告A之過失行為與原告受有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又,被告B公司為被告A之僱用人,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被告A連帶負賠償責任,循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A、被告B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於法自屬有據。
(三)原告得請求之項目如下:
1.原告為治療傷勢,前往醫院就醫多趟,亦據提出相關醫療費用收據及車資計算資料,應認原告請求醫藥費、交通費係有理由
2.由原告之診斷證明書,可見系爭傷勢須專人照護,又,原告傷後均係由家人照護,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判決意旨,自得請求看護費。
3.原告為家管,從事家庭內勞務之活動,為勞動力再生產所不可或缺之手段,應屬有價,而應獲得適當報酬,參酌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判決要旨,應認原告所受不能工作損失,應得參考勞動部基本薪資而為計算,又依原告之診斷證明書,可見原告有休養之必要,自得請求該段休養期間之薪資損失。
4.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勢,該傷勢嚴重折磨者原告,令原告痛苦不已,原告之身體及精神確因本件事故受有相當大之痛苦,是原告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初步表雖認定原告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然,本件係被告A於行駛中忽然急速迴轉,致原告無從注意也無法迴避,足見原告於本件車禍並無過失。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判決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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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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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4 週六 202614:39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7-[刑事-詐欺-緩刑]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詐欺、#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擔任車手領錢涉犯加重詐欺,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經查,卷內並無被告參與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之證據,依罪疑惟輕之原則,此部分尚無從遽以論斷被告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再本件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而可得知本件詐欺集團如何詐欺被害人,亦無從對被告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三)次查,被告於本案係一時失慮,致誤罹刑典,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現已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被告歷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已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被告並已和到庭的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條件,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賜予被告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四、🏆️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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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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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4 週三 202612:02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6-[民事-損害賠償-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損害賠償、#侵權行為、#人頭帳戶、#不當得利。
(三)本件係協助撰寫狀紙。
(四)一份狀紙看似輕薄,但有時候於案件的份量是超乎預期的。
(五)該案原告同時告好幾位被告,多位被告敗訴判賠,但我方當事人提供本律師撰寫之狀紙後,有幸勝訴免賠。
(六)原告方常見主張為故意侵權、過失侵權、不當得利三部分,答辯內容須逐一進行回覆。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提供帳戶係侵權行為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三、💪本律師為被告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要旨:「…兩造互不認識,兩造間亦無一定之特殊關係,被告對於原告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既被告並無防範原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因而受有財產損害之注意義務,則被告基於收受貨款之認知,而提供其中信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劉福耀」匯入款項,再依「劉福耀」請求將款項領出交予第三人等行為,亦難構成對於原告之過失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亦為無理由…」。
(二)經查,另案不起訴處分書業已明確認定被告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存在,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自難認被告有何故意侵權行為存在,又,被告係因網路交友戀愛而受詐欺,將前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他人,與一般提供或出售人頭帳戶之情有別。而兩造間互不相識,被告因網路交友戀愛而受騙交付帳戶,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對於原告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被告亦無從預見取得其帳戶之人會將系爭帳戶用於詐欺原告,自難認被告有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違反可言,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非可採。
(三)又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要旨:「…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不當得利係以當事人之一方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原告另依不當得利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所受利益,然被告抗辯其並未領取原告匯入系爭帳戶內之款項,因其於原告匯款之時其已將系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系爭詐騙集團使用,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證,堪信為真。原告匯款至系爭帳戶時,被告已將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出,因此無從認定被告獲取原告所匯之款項之利益,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受有利益,是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人,不論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或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均應先證明他方受有利益。倘未舉證他方未受有利益,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於本案,原告匯款至系爭帳戶時,被告已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出,自無從認定被告獲取原告所匯款項之利益,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受有利益,是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亦無理由。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駁回原告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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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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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8 週四 202611:43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5-[刑事-過失傷害-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過失傷害、#拘役、#撤銷原判決。
(三)本件係協助撰寫狀紙。
(四)一份狀紙看似輕薄,但有時候於案件的份量是超乎預期的。
(五)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意義相差甚遠,拘役30日和有期徒刑1個月看起來好像很像,但拘役並不會構成累犯,甚至還可聲請良民證。
(六)告訴人無法直接就刑案一審提起上訴,而是要寫狀紙建請檢察官提上訴,如檢察官和被告都沒提上訴,則刑案一審原則就會確定。
二、📜案例事實📜
原審判處被告拘役之刑,告訴人不服,建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檢察官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為告訴人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要旨:「…原審判決未及充分考量被告因過失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勢存有長期復健之需求,且迄今未痊癒;復因被告屢次未出席致無法順利進行調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節,僅量處有期徒刑2月,認難已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應有量刑過輕之不當。從而,檢察官以原審判決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經查,原審對被告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告訴人雖於本案事故發生後多月後始經診斷有右膝半月板之傷勢,然審酌其於事故發生當日、翌日及時就醫並經診斷有右膝之傷害,核以其後續持續回診及復健,期間亦無其他傷勢之記載,足以排除告訴人於本案事故發生後至診斷出半月板傷勢期間,因其他情事而受傷之可能等情形,足認其所受半月板破裂之傷害實與本案事故具有因果關係,是被告因過失行為所造成告訴人之身體傷害並非輕微,而原審未及審酌該等傷勢,僅判處被告拘役之刑,難認已適度反映被告本案犯罪所生損害之程度,量刑並非允當,自應就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撤銷原判決,逆轉改判更重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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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6 週二 202613:32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4-[家事-保護令-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一)#家事案件。(二)#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三)本件係協助撰寫狀紙。(四)一份狀紙看似輕薄,但有時候於案件的份量是超乎預期的。二、📜案例事實📜聲請人以被害人遭相對人家暴為由,提出保護令之聲請。三、💪本律師為相對人主張如下💪(一)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護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要旨:「…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就保護令之舉證責任未有規定,是關於通常保護令之舉證責任,自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準用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由主張該有利於己事實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亦即聲請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必須證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如不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者,始可核發保護令,倘聲請人無法提出合理事證證明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受「繼續」侵害或加害之危險,則無異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不應予以核發保護令…」。(二)經查,聲請人僅空口泛稱相對人有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云云,惟其所述均非事實,相對人均予以否認,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應認其主張並非可採,聲請人不僅無法證明有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亦無法證明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則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確有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是聲請人所請不能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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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2 週一 202522:12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3-[刑事-詐欺-緩刑]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一)#刑事案件。(二)#幫助詐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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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6 週六 202515:00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2-[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人頭帳戶案第18勝)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2-[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人頭帳戶案第18勝。
(二)#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警示帳戶、#警示、#貸款詐騙、#求職詐騙、#虛擬貨幣詐騙、#愛情詐騙。
(三)人頭帳戶案(常見類型為求職陷阱、小額貸款、家庭代工、愛情詐騙等)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被騙情況常見為1.存摺+印章。2提款卡+密碼。3.網路銀行帳號密碼。4.虛擬貨幣提幣等),此類案件的答辯狀我基本都寫快10頁,之前有案件檢察官開庭時,原本對被告非常兇,但可能是開庭時庭呈的答辯狀整理得還算仔細,最後還是給了被告不起訴處分,於此可見答辯狀真的很重要。
(四)之前有看過其他律師寫的答辯狀,該狀紙只有簡單的一頁+附了一大堆對話紀錄,完全沒有具體敘明該對話紀錄要證明何事,感覺有寫和沒寫可能差不多,該案後來也起訴了。
(五)我認為狀紙有沒有用心寫,就勝訴的影響上,多少還是有點差異存在(承辦之18筆勝訴案例中,我每份狀紙都寫快10頁,本篇提及的18個勝訴案例都是以相同方式進行辯護並取得不起訴處分)。
二、📜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15 號刑事判決要旨:「…交付金融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會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而騙取財物;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者,因交付金融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尚難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將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不能遽行推論其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犯罪遂行的主觀犯意…」。
(二)次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22號判決意旨:「…「張偉」係接續編造兒子需要醫藥費用、其至機場搭機回臺灣與被告會合的路上遭綁匪綁架需贖金、領取包裹需要費用等藉口,騙取被告感情,而從被告之回覆,可知被告對「張偉」所述之愛情、醫藥費、贖金、包裹費用等說詞,深信不疑,自與一般「車手」為獲取報酬,提供帳戶資料收取詐騙款項,並提款購買比特幣洗錢之情形明顯不同…目前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乃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又若一般民眾既因詐欺人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金融卡,自不能徒以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倘提供帳戶者可能係遭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亦即無法確信提供帳戶者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而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人員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舉措者,屢見不鮮,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誤信而交付帳戶之情。此在感情詐欺情形下,或因對方之甜言蜜語或自己急切期待感情有所歸屬,致誤信其遇到真命天子,實難期待深陷愛情詐騙之男女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是以,被告在感情受詐欺之情形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對方欺矇而順應「張偉」之種種要求,而提供其向邱麗芬所借用之本案帳戶,並依指示請邱麗芬提款交其,其再將領得之款項購買比特幣轉匯至所指定之帳戶,致遭詐欺人員利用,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尚不得以此遽認被告有詐欺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三)經查,社會上不乏高學歷、理性之人,在面對愛情時喪失理性判斷能力,一時「被愛情沖昏頭」而遭詐騙之案例,亦時有所聞,且在感情詐欺情形下,或因對方之甜言蜜語或自己急切期待感情有所歸屬,致誤信其遇到真命天子,實難期待深陷愛情詐騙之男女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是以,被告在感情受詐欺之情形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對方欺矇而深信「甲」所言,進而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甲」,被告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尚不得以此遽認被告有詐欺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四)又查,金融帳戶固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有其專屬性,但出於信任家人、親密愛人或熟識友人之緣故,為特定用途出借帳戶,亦不難想像。被告既因信賴「甲」為其親密愛人,而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甲」,難認其對於親密愛人要求其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能心存懷疑或提高警覺,亦難認其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時,主觀上對本案帳戶係供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用,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
(五)綜上,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基於供他人犯罪使用之目的而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是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衡情被告若有詐取財物及一般洗錢之犯意,理應隱匿真實姓名以防警方追查,當無提供由自己名義開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讓自己陷於遭警循線追查之高度風險,益徵被告上開所辯,並非虛妄。被告於本案並無拿到任何的錢財,與一般「車手」為獲取報酬,提供帳戶資料收取詐騙款項之情形明顯不同,又,被告於本案更遭「甲」詐騙進而損失慘重,是在無其他事證可佐之情形下,自難單憑本案告訴人受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即認定被告有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
五、人頭帳戶案勝訴案例(地檢署階段,連同本案,累計已爭取到18個不起訴處分)
(一)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36-[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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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65-[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303/65
(三)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77-[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368/77
(四)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90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30/90
(五)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7-[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95/107
(六)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5-[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32
(七)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6-[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35/116
(八)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3-[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67/133
(九)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5-[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69/135
(十)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7-[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72
(十一)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41-[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81/141
(十二)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43-[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84/143
(十三)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2-[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13/152
(十四)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7-[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26/157
(十五)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5-[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55/165
(十六)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2-[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55/165
(十七)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6-[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8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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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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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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