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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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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102年律師高考第55名[頂尖律師名次],多年執業經驗[律師執業11年多],大量勝訴案例[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8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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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介

🏆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更新第180案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List
🔔梁律師102年律師高考名次為全國第55名🏆
[頂尖律師名次]
🔔梁律師執業11年,開庭數破千,辦案經驗豐富👍
[所有案件均係梁律師親力親為,以確保辦案品質]
🔔審級委任費6萬元起
(視案情、地區調整)(實際以律師報價為準)
(電話、碰面諮詢須提前預約,且會收3千元諮詢費,諮詢費可抵委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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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案大量勝訴案例精選(人頭帳戶案第17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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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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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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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大量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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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眉角多,官司要打得好,要找有經驗的律師來打]
[同樣的預算,您值得更好的選擇]
[梁律師學經歷] (頂尖律師名次、多年執業經驗)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學士
●東海大學法律系研究所
●司法特考書記官及格
●101、102年律師高考及格
●排名百名內律師(102年律師高考全國第55名)
●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紀錄科書記官
●哈佛國際法律事務所民事律師
●五洲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部、商標部智財律師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法務組法務律師
●駿騰法律事務所家事律師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刑事律師
●銳齊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中壢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蘆竹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新住民文化會館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區同安里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桃園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品觀點專欄律師



[梁律師委任相關說明](親力親為堅持辦案品質)
一、律師執業9年多,開庭數破千,辦案經驗豐富。
二、同時兼具傳統民事律師、重大刑案律師、家事專科律師、智財律師(專利商標)、法務律師(契約審約量:300多份契約)之相關實務經驗。
三、辦案從接案諮詢、訴狀撰擬、開庭辯論均係親力親為,諮詢的律師就是後來辦案的律師,律師委任後,保證找的到人。案件也不會因為接案收到款項後,就丟給其他菜鳥律師處理,以確保辦案品質。
四、日常上班時間都可以找的到,不會收了委任費就人間蒸發。
五、因說服檢察官、法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呈現對我方有利的判決在狀紙上,且只有判決文字,才是狀紙最好的參考文字,故於撰擬狀紙時,均會進行大量判決之搜尋,如有找到有利之判決,除將有利之判決援引其字號及要旨,並會將相關判決文字融入訴狀之陳述,進而精緻化訴狀品質及強化我方論點之說服力。
六、一份好的狀紙就是要淺顯易懂,故狀紙內容編排及證據排列上力求簡明扼要。
七、訴狀會與當事人確認內容,並講解狀紙之內容,以利當事人掌握訴狀之陳述。
八、開庭後會向當事人報告開庭狀況,並將再依實際需求,進行相關訴訟主張之補充。



[梁律師委任費說明](親力親為、認真專業,誠信負責)
審級委任費:6萬元起(依案情、地區調整,實際仍以律師報價為主)
一、審級委任說明
(一)刑事審級委任[偵查]-提告後,到檢察官作出處分為止期間之警詢、地檢署開庭、撰狀及諮詢。
(二)刑事審級委任[一審]-檢察官起訴後,到法院判決為止期間之開庭、撰狀、辯論、閱卷及諮詢。
(三)民事審級委任[一審]-案件起訴到法院判決為止期間之開庭、調解、撰狀、辯論、閱卷及諮詢。



[梁律師承辦案件類型]
一、刑事案件
處理的主要是重大金融犯罪及槍砲、毒品、加重詐欺、人頭帳戶等罪,然後因為是重罪,通常卷宗數也是相當的可觀(200多宗up)。
(一) (加重)詐欺、侵占、竊盜、毀損、贓物、(加重)強盜。
(二) 傷害、殺人、過失傷害(重傷/致死)。
(三) 銀行法、恐嚇、恐嚇取財、重利、廢棄物清理法。
(四) 妨害名譽、妨害性自主。
(五) 貪污、圖利、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劵、背信、證劵交易法。
(六) 槍砲彈刀、公共危險、毒品、藥事法。
(七) 誣告、偽證、選罷法、妨害投票。
(八) 商業會計法、政府採購法(借牌)、人頭帳戶。
二、民事案件
主要處理大量民事案件,海量開庭扎實累積實戰經驗。
(一) 勞資糾紛-給付薪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職業災害補償。
(二) 給付承攬報酬、票款、工程款、仲介報酬。
(三) 返還借款、徵收款、代墊款、不動產。
(四) 給付租金、保險金、股利。
(五) 損害賠償-漏水、凶宅、海砂屋、鄰損、車禍。
(六) 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未通知優先承購之損害賠償。
(七) 借名登記、合夥清算、撤銷信託、返還信託物。
(八)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九) 375減租、國家賠償、確認通行權、排除侵害。
(十) 遷讓房屋、確認界址(重測)、當選無效、違反個資法。
三、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具有強烈的屬人性,和當事人妥善溝通的能力尤其重要,案件以離婚、遺產案件為主。
(一) 分割遺產/共有物、遺產酌給、拋棄繼承、特留分扣減。
(二) 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三) 侵害配偶權、請求扶養費(成年)。
(四) 通常(暫時)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
(五)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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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8 週四 202611:43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5-[刑事-過失傷害-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過失傷害、#拘役、#撤銷原判決。
(三)本件係協助撰寫狀紙。
(四)一份狀紙看似輕薄,但有時候於案件的份量是超乎預期的。
(五)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意義相差甚遠,拘役30日和有期徒刑1個月看起來好像很像,但拘役並不會構成累犯,甚至還可聲請良民證。
(六)告訴人無法直接就刑案一審提起上訴,而是要寫狀紙建請檢察官提上訴,如檢察官和被告都沒提上訴,則刑案一審原則就會確定。
二、📜案例事實📜
原審判處被告拘役之刑,告訴人不服,建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檢察官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為告訴人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要旨:「…原審判決未及充分考量被告因過失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勢存有長期復健之需求,且迄今未痊癒;復因被告屢次未出席致無法順利進行調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節,僅量處有期徒刑2月,認難已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應有量刑過輕之不當。從而,檢察官以原審判決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經查,原審對被告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告訴人雖於本案事故發生後多月後始經診斷有右膝半月板之傷勢,然審酌其於事故發生當日、翌日及時就醫並經診斷有右膝之傷害,核以其後續持續回診及復健,期間亦無其他傷勢之記載,足以排除告訴人於本案事故發生後至診斷出半月板傷勢期間,因其他情事而受傷之可能等情形,足認其所受半月板破裂之傷害實與本案事故具有因果關係,是被告因過失行為所造成告訴人之身體傷害並非輕微,而原審未及審酌該等傷勢,僅判處被告拘役之刑,難認已適度反映被告本案犯罪所生損害之程度,量刑並非允當,自應就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撤銷原判決,逆轉改判更重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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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辦案經驗、親力親為、誠信至上]
🏆️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
👉頂尖律師名次[102律師高考55名]
👉多年執業經驗[律師執業11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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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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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委任費收費標準
👉電話諮詢、碰面諮詢(桃園)會收3千元諮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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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區審級委任費6萬元起
[委任費可分兩期,委任時第一期,一個月後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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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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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6 週二 202613:32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4-[家事-保護令-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一)#家事案件。(二)#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三)本件係協助撰寫狀紙。(四)一份狀紙看似輕薄,但有時候於案件的份量是超乎預期的。二、📜案例事實📜聲請人以被害人遭相對人家暴為由,提出保護令之聲請。三、💪本律師為相對人主張如下💪(一)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護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要旨:「…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就保護令之舉證責任未有規定,是關於通常保護令之舉證責任,自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準用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由主張該有利於己事實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亦即聲請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必須證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如不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者,始可核發保護令,倘聲請人無法提出合理事證證明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受「繼續」侵害或加害之危險,則無異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不應予以核發保護令…」。(二)經查,聲請人僅空口泛稱相對人有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云云,惟其所述均非事實,相對人均予以否認,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應認其主張並非可採,聲請人不僅無法證明有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亦無法證明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則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確有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是聲請人所請不能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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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2 週一 202522:12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3-[刑事-詐欺-緩刑]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一)#刑事案件。(二)#幫助詐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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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6 週六 202515:00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2-[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人頭帳戶案第18勝)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2-[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人頭帳戶案第18勝。
(二)#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警示帳戶、#警示、#貸款詐騙、#求職詐騙、#虛擬貨幣詐騙、#愛情詐騙。
(三)人頭帳戶案(常見類型為求職陷阱、小額貸款、家庭代工、愛情詐騙等)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被騙情況常見為1.存摺+印章。2提款卡+密碼。3.網路銀行帳號密碼。4.虛擬貨幣提幣等),此類案件的答辯狀我基本都寫快10頁,之前有案件檢察官開庭時,原本對被告非常兇,但可能是開庭時庭呈的答辯狀整理得還算仔細,最後還是給了被告不起訴處分,於此可見答辯狀真的很重要。
(四)之前有看過其他律師寫的答辯狀,該狀紙只有簡單的一頁+附了一大堆對話紀錄,完全沒有具體敘明該對話紀錄要證明何事,感覺有寫和沒寫可能差不多,該案後來也起訴了。
(五)我認為狀紙有沒有用心寫,就勝訴的影響上,多少還是有點差異存在(承辦之18筆勝訴案例中,我每份狀紙都寫快10頁,本篇提及的18個勝訴案例都是以相同方式進行辯護並取得不起訴處分)。
二、📜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15 號刑事判決要旨:「…交付金融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會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而騙取財物;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者,因交付金融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尚難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將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不能遽行推論其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犯罪遂行的主觀犯意…」。
(二)次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22號判決意旨:「…「張偉」係接續編造兒子需要醫藥費用、其至機場搭機回臺灣與被告會合的路上遭綁匪綁架需贖金、領取包裹需要費用等藉口,騙取被告感情,而從被告之回覆,可知被告對「張偉」所述之愛情、醫藥費、贖金、包裹費用等說詞,深信不疑,自與一般「車手」為獲取報酬,提供帳戶資料收取詐騙款項,並提款購買比特幣洗錢之情形明顯不同…目前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乃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又若一般民眾既因詐欺人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金融卡,自不能徒以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倘提供帳戶者可能係遭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亦即無法確信提供帳戶者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而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人員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舉措者,屢見不鮮,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誤信而交付帳戶之情。此在感情詐欺情形下,或因對方之甜言蜜語或自己急切期待感情有所歸屬,致誤信其遇到真命天子,實難期待深陷愛情詐騙之男女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是以,被告在感情受詐欺之情形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對方欺矇而順應「張偉」之種種要求,而提供其向邱麗芬所借用之本案帳戶,並依指示請邱麗芬提款交其,其再將領得之款項購買比特幣轉匯至所指定之帳戶,致遭詐欺人員利用,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尚不得以此遽認被告有詐欺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三)經查,社會上不乏高學歷、理性之人,在面對愛情時喪失理性判斷能力,一時「被愛情沖昏頭」而遭詐騙之案例,亦時有所聞,且在感情詐欺情形下,或因對方之甜言蜜語或自己急切期待感情有所歸屬,致誤信其遇到真命天子,實難期待深陷愛情詐騙之男女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是以,被告在感情受詐欺之情形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對方欺矇而深信「甲」所言,進而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甲」,被告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尚不得以此遽認被告有詐欺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四)又查,金融帳戶固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有其專屬性,但出於信任家人、親密愛人或熟識友人之緣故,為特定用途出借帳戶,亦不難想像。被告既因信賴「甲」為其親密愛人,而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甲」,難認其對於親密愛人要求其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能心存懷疑或提高警覺,亦難認其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時,主觀上對本案帳戶係供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用,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
(五)綜上,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基於供他人犯罪使用之目的而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是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衡情被告若有詐取財物及一般洗錢之犯意,理應隱匿真實姓名以防警方追查,當無提供由自己名義開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讓自己陷於遭警循線追查之高度風險,益徵被告上開所辯,並非虛妄。被告於本案並無拿到任何的錢財,與一般「車手」為獲取報酬,提供帳戶資料收取詐騙款項之情形明顯不同,又,被告於本案更遭「甲」詐騙進而損失慘重,是在無其他事證可佐之情形下,自難單憑本案告訴人受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即認定被告有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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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頭帳戶案勝訴案例(地檢署階段,連同本案,累計已爭取到18個不起訴處分)
(一)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36-[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226/36
(二)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65-[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303/65
(三)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77-[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368/77
(四)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90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30/90
(五)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7-[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95/107
(六)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5-[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32
(七)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6-[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35/116
(八)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3-[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67/133
(九)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5-[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69/135
(十)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7-[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72
(十一)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41-[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81/141
(十二)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43-[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84/143
(十三)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2-[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13/152
(十四)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7-[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26/157
(十五)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5-[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55/165
(十六)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2-[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55/165
(十七)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6-[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80/176
人頭帳戶專欄文章
[梁律師進階法學3-還沒賺錢先賠錢!求職陷阱貸款詐欺要看清!]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5874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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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詐欺、#洗錢防制法、#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提供帳戶涉犯幫助洗錢,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2號判決要旨:「…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事後坦認犯行,業與到庭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詳如前述,前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足見其非無悔過負責之誠,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已知所警惕。再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因認前揭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二)經查,被告於本案係一時失慮,致誤罹刑典,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已於鈞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被告歷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已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被告已與到場之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金額之合意,堪認被告有積極彌補其本案行為所生之損害,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賜予被告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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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1-[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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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4-[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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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7 週六 202522:32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0-[民事-返還不動產-勝訴]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0-[民事-返還不動產-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不當得利。
(三)案例178、179、180為三連勝。
二、📜案例事實📜
一審以被告自認為由,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一)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借用他方名義登記,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至該不動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若何,悉依當事人之約定,非必一定由借名人為之。而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被上訴人就利己之待證事實,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民法第179條、第55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主張系爭不動產由其買受、管理、使用、收益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關證據,則被上訴人陳稱其與出名人A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應屬可採。出名人A已死亡,其與借名人即被上訴人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即因而消滅,上訴人因繼承登記而取得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等人將其等所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於法有據,原判決認定並無違誤。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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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7 週六 202522:31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9-[刑事-詐欺-不起訴]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9-[刑事-詐欺-不起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詐欺、#投資。
(三)案例178、179、180為三連勝。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以被告涉犯洗錢、詐欺為由,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第13條第1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條第2項明定: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學理上謂為意欲主義,後者謂為容認主義,但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只是認識程度強弱有別,行為人有此認識進而有「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之意,則形成犯意,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但不論其為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又詐騙集團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手段,本有多端,因帳戶所有人基於幫助或共同犯罪之意思而提供者固有之,然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如基於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逸失或交付帳戶資料者,亦有可能,倘帳戶資料所有人在不知情之情況下遭利用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既不能預測其帳戶將遭他人作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之工具,或確信此等情形不會發生,其主觀上即無與他人共同為詐欺、幫助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匯入被告之帳戶,即認被告構成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
(二)經查,刑法上詐欺罪或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均以行為人主觀上具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為要件,必須行為人明知或可預見被幫助者將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向他人詐取財物及掩飾犯罪所得,且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始能成立,於本案,被告係因參與投資,進而於不知情之情況下提供本案帳戶,且被告於交付現金後,確有如期收到投資利息,自難認被告於提供本案帳戶時,能預測本案帳戶會遭他人作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之工具,被告主觀上顯無與他人共同為詐欺、幫助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憑有款項係匯入本案帳戶,即認被告構成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
(三)從而,足見被告自始係出於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之意,並於投資現金且持續半年均有如期收到投資利息之情況下,始不疑有他進而提供本案帳戶之帳號及戶名,核與一般投資型詐欺案受害者之情形無重大違和,加之現今詐騙手法多元且日益翻新,被告本身亦未具備金融或相關領域專業知識或豐富之社會及工作經驗,自難期待其具有辨識各式各樣詐騙手法之能力,而得預見因投資進而提供「本案帳戶之帳號及戶名」予他人作為投資利息之收款帳戶,會淪為詐欺集團作為掩飾、隱匿被害人受詐贓款所用,而據以逕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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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7 週六 202522:29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8-[刑事-偽造文書-勝訴]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8-[刑事-偽造文書-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逆轉勝、#偽造文書、#識別能力
(三)案例178、179、180為三連勝。
二、📜案例事實📜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無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進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案經公訴人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代理告訴人陳述意見如下💪
(一)病歷摘要記載GCS之指數,E2是指刺激眼睛時才會睜眼、E4是會自動睜眼,VT係有插管,M4指對疼痛有收縮反應等語,顯示訴外人在住院時之GCS指數,就睜眼(E)及動作(M)之反應,雖有上下起伏,然並未出現知悉疼痛位置而揮手制止之M5,或可遵照指示動作之M6反應,且頂多呈現會自動睜眼及對疼痛刺激等收縮反應之情形,足見訴外人自術後出院起均係呈現植物人之狀態。
(二)被告與訴外人互動時之身體反應,亦均述及訴外人因刺激疼痛等身體生理反應,則被告對訴外人在案發當日之點手、眨眼動作,應係身體受疼痛刺激之不自主反應,難認其係有意識之自主回應。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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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6 週二 202510:14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7-[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7-[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妨害性自主、#違反意願、#不起訴、#補強證據、#即時報案。
(三)妨害性自主案件的主要攻防重點,通常為:
1.告訴人有無第一時間報警。
2.告訴人前後陳述有無矛盾。
3.告訴人和被告有無債務糾紛。
4.告訴人的陳述有無補強證據。
5.告訴人案發後之言行有無出現異常。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主張被告違反其意願為妨害性自主之行為,並依此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意旨:「…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告訴人二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有難辨真偽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告訴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尤其涉及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被告固有可能偽辯係合意性交,以求脫免刑責。惟實務上亦常見合意性交後,其中一方因事後翻悔,或被告未履行性交易條件,或事後遭父母或配偶(或對方配偶)甚至其他人質疑,不甘損失或為維護本身名譽暨避免受責難而不惜誣控遭對方強制性交之案例。此類性侵害疑案,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告訴人難免有虛偽或誇大陳述之可能。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告訴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告訴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
(二)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自不得僅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告訴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攀誣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告訴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又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被害人之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589、4590、57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就其被害時間、地點、次數、情節等,理應印象深刻無法遺忘,然,本件告訴人就各該次受害情節之描述籠統,亦未具體描述過程;更未指稱事發日期究係何日,可見告訴人指述模糊而有嚴重瑕疵,況本件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無其餘補強證據,實難認告訴人之指述為真,又,依上開判決,可見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被害人之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於本案,自難單憑告訴人之單方陳述,即遽認被告有違反告訴人意願而為妨害性自主之情事存在。
四、🏆️案件結果🏆️
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答辯,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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