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森林法、#另案起訴。
(三)因本案為前後分別起訴,已有前案之確定判決,且前案確定判決之法條適用上更有利於被告,故爭取法條之適用沿用前案。
(四)本案被告因已有前案判刑,無法緩刑,且被告涉犯法條之最低本刑就是6個月,因刑度只要超過6個月就沒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故本件勝訴條件則在於爭取最低法定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森林法為由,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起訴書固記載被告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於保安林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及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然被告故買肖楠之地點,俱非在保安林內犯之,自無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應僅論以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二)本件前案已緩刑宣告確定,本案和前案均為同時期犯多數森林法等罪,本案犯罪時點和前案犯罪時點相近,可見被告並非前案遭警查獲後,又於前案偵審程序中,不知悔改又再犯本案,又,本案偵查因另有通緝他人之情況,致與前案偵查進度不同,進而先後起訴,而被告在此(本案及前案)之前未犯罪,並無前科,於本案及前案均坦承犯行,配合調查,然因本案有前後起訴之情況,基於現行訴訟制度使然,法院無法於同一次審判程序,就被告全部犯行(本案及前案)為整體的量刑、定應執行刑及得否為緩刑宣告之審酌,使最先審結的法院縱使給予緩刑宣告,仍會造成後續審理之案件,無法再給予緩刑宣告之結果,該案件因先後起訴,致被告無法於同一程序中獲得一次性裁判等訴訟上之不利益,對被告甚為不利,且,被告經此長久偵審訴訟過程,其身心煎熬,當已知所警惕,刑罰威嚇、教化、犯罪預防之功能、目的已有相當彰顯,懇請 鈞院審酌前後案之審理結果,關於被告於前案中諭知緩刑時考量之相關因素並未變更,且被告並非前案遭警查獲後,又於前案偵審程序中,不知悔改又再犯本案,可見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尚屬輕微,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使被告能儘早復歸正常生活以充分發揮刑罰教化及犯罪預防之功能,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給予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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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 12 週四 202611:52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90-[刑事-森林法-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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