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 22 週三 202221:49
梁律師法律小教室47-[調解要注意什麼呢]
- 3月 14 週一 202216:26
梁律師法律小教室46-[加重結果犯]

1.常見的例子為傷害致死罪。
2.故意傷害+過失致死的結合犯。
3.須傷害和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4.就致死之主觀認定上,最高法院的見解有所變更
(1)主觀預見可能性說(最高法院早期見解,如行為人無從預見,縱一般人有辦法預見,仍不會成立本罪)
(2)客觀預見可能性說(最高法院近期見解,行為人縱無從預見,但一般人仍有辦法預見,仍成立本罪)
似乎有段時間沒打文言文了
打白話文感覺好像沒啥專業,打文言文又沒人想看
所以交錯打可能會是種選項
法律小教室1-[狀紙]
法律小教室2-[法袍]
法律小教室3-[支付命令]
法律小教室4-[締約詐欺、履約詐欺]
法律小教室5-[遷讓房屋]
法律小教室6-[遞狀]
法律小教室7-[子女監護權]
法律小教室8-[肇事逃逸、酒駕、過失傷害]
法律小教室9-[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詐欺案]
法律小教室10-[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
法律小教室11-[協議離婚]
法律小教室12-[車禍的司法程序及求償項目]
法律小教室13-[裁判離婚]
法律小教室14-[觀察勒戒、戒癮治療]
法律小教室15-[停止執行、暫緩執行]
法律小教室16-[刑事附帶民事]
法律小教室17-[法院開庭的名稱]
法律小教室18-[返還借款]
法律小教室19-[本票裁定的流程]
法律小教室20-[與疫情相關之退費處理原則]
法律小教室21-[良民證]
法律小教室22-[緩起訴、緩刑]
法律小教室23-[訴狀怎麼寫]
法律小教室24-[借據、保管條]
法律小教室25-[醫療暴力相關法規]
法律小教室26-[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法律小教室27-[恐嚇罪]
法律小教室28-[竊盜、搶奪、強盜]
法律小教室29-[打官司的時間]
法律小教室30-[私訊謾罵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小教室31-[借名登記]
法律小教室32-[臨檢和酒測]
法律小教室33-[競業禁止]
法律小教室34-[失權效]
法律小教室35-[假扣押]
法律小教室36-[訴訟答辯]
法律小教室37-[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律小教室38-[生前財產處分]
法律小教室39-[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法律小教室40-[優先購買權]
法律小教室41-[契約]
法律小教室42-[侵害配偶權]
法律小教室43-[監護]
法律小教室44-[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法律小教室45-[強制執行]
- 2月 21 週一 202214:43
梁律師法律小教室45-[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金錢債權部分),簡單來說,是請法院幫忙把錢拿回來的非訟程序。
- 1月 20 週四 202214:26
梁律師法律小教室43-[監護]

一、民法的監護主要分為兩種,未成年子女監護,及成年人監護。
- 10月 20 週三 202122:27
梁律師法律小教室42-[侵害配偶權]
『劈腿外遇』除感情瑕疵外,相關的法律,就是刑事通姦、民事侵害配偶權和家事離婚。
一、大法官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而除罪化,所以無法再經由提告通姦罪的方式,變相請檢警幫忙蒐集對方外遇的證據。但通姦除罪化,僅是沒有刑事上責任,不等於通姦這個行為已經合法;實際上,通姦目前仍是有應該負的家事與民事責任。
- 10月 20 週三 202122:22
梁律師法律小教室41-[契約]

一、本人103 年律師執業開始,任職的都是訴訟為主的事務所,審視到契約的機會並不多,長久下來審約與官司訴訟就顯得相對弱化;後來在107年進入新竹工研院當法務律師 (工作內容即為審視契約),雖然期間收入與訴訟律師不能相比,但是一年就看300多份工商契約,練就我扎實的審約能力,大幅提升我對於審約這塊的熟悉度和敏銳度。
- 9月 30 週四 202116:12
法律小教室40-[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有錢人的煩惱
怎麼說呢
因所謂的優先購買權,通常是指共有人出賣其不動產持分(應有部分)給第三人時,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俾使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之意
也就是說,必須先有不動產,才可能碰到優先購買權
回過頭來說碰過的優先購買權訴訟,目前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對方有發存證信函,但在我方確認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又反悔說原契約無效,故優先購買的契約也無效,該案是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因不動產價格高達上億元,故該案光是裁判費就繳了100萬,後來法院採認我方見解,認定原契約特約條款限制優先購買權,該約定無效,判決我方勝訴。
另一種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就是對方連存證信函都不發,自己偷偷跑去登記的那種,如對方是賤賣不動產(合理市價部分須送鑑價機關鑑定),則此類案件可請求侵權行為之所失利益(即如對方當初有通知,我方成功優先承購後,該不動產應有的利益和對方高價低賣的差額),因該案的土地超過50多筆,光計算價差就算到昏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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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18-[返還借款]
法律小教室19-[本票裁定的流程]
法律小教室20-[與疫情相關之退費處理原則]
法律小教室21-[良民證]
法律小教室22-[緩起訴、緩刑]
法律小教室23-[訴狀怎麼寫]
法律小教室24-[借據、保管條]
法律小教室25-[醫療暴力相關法規]
法律小教室26-[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法律小教室27-[恐嚇罪]
法律小教室28-[竊盜、搶奪、強盜]
法律小教室29-[打官司的時間]
法律小教室30-[私訊謾罵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小教室31-[借名登記]
法律小教室32-[臨檢和酒測]
法律小教室33-[競業禁止]
法律小教室34-[失權效]
法律小教室35-[假扣押]
法律小教室36-[訴訟答辯]
法律小教室37-[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律小教室38-[生前財產處分]
法律小教室39-[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
- 9月 27 週一 202116:41
法律小教室39-[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一、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為消極確認之訴,依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決,該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應由主張債權存在之登記抵押權人負舉證之責,如抵押權人無法證明該債權存在,則法院就會確認該抵押權不存在並要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
二、如抵押權人已過世,但該抵押權人之繼承人尚未繼承時,抵押人又想要塗銷該抵押時,則依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抵押人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抵押權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之。
三、一些特殊的情況,也就是歷史悠久的骨灰級抵押權,因其擔保者通常為借款債權,又借款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如果是未定返還期限之借款,依現行法律非常詭異的是沒有時效),抵押權依照民法第880條會再加5年,也就是說抵押權期限屆滿如已超過20年,則該抵押權會直接消滅。
四、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即失所依附而不存在,縱為設定登記,難認業已成立,抵押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
五、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舉證剛好倒過來,尤其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關於原因關係的舉證分配,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幾乎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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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37-[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律小教室38-[生前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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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 08 週三 202110:38
梁律師法律小教室38-[生前財產處分]

一、長輩於意識清楚的狀況下,當可依照其自身之意願分配財產:
(一)如財產係欲於生後分配:
1.建議以立遺囑之方式為之(不可侵害特留分)。
2.最無爭議者為民間公證人之公證遺囑。
(二)如財產係欲於生前分配:
1.應注意每年220萬元之贈與稅免限額。
2.該贈與如係基於結婚、營業、分居之理由為之,則依民法1173條,該贈與會被追加為應繼遺產。
3.至於常被大家誤會之民法1148-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該條所稱之"視為所得遺產",依其立法理由來看,僅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才可以主張(對外債務),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遺產之計算(對內計算),故就算是過世前兩年所為之贈與,也不會影響遺產之分配。
二、長輩如果意識不清楚(例如:中度或重度失智、植物人),不可處分財產:
1.此種情況通常會衍生家事案件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事件。
2.實務上會認為於此情形,長輩已無處分或授權他人處分財產之能力。
3.若部分繼承人利用長輩心神喪失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狀態,將長輩之財產(存款、動產、不動產)移轉予自己:
(1)對其他繼承人而言等同侵害其日後之繼承權
(2)對銀行、地政而言則等同施行詐術及偽造文書
(3)會有相關刑事責任。
4.其他繼承人就繼承權被侵害部分,可於刑案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因附民免徵裁判費,故於遺產金額較高時,會較直接另案民事起訴更具實益),此外時效部分,雖大法官解釋771已認定物上請求權為15年,但於知悉起2年,案發後10年內起訴仍係最為保險的做法。
三、之後預計可能會再更新關於"生後遺產侵占"的部分,此兩類算是實務上常會碰到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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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36-[訴訟答辯]
法律小教室37-[本票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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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 06 週一 202115:12
梁律師法律小教室37-[本票債權不存在]

本票裁定,可不用打官司直接取得執行名義
如認本票之債權不存在,實務上須另案訴請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此類官司之主張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主張該本票是強暴脅迫而簽立
但發票人(原告)須就強暴脅迫部分盡舉證責任部分
實務上基本是沒有爭議的
第二種主張為該本票並無強暴脅迫,但該本票之原因關係債權不存在
但就原因關係債權存不存在應由何人舉證部分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吵很兇
高等法院認為應由執票人(被告)證明原因關係存在(例如:證明有借貸存在)
最高法院認為應由發票人(原告)證明原因關係不存在(例如:證明借貸已清償)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最後舉證丟到誰身上,誰通常就要倒大楣
有時候打官司真的很看運氣
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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