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權
(一)監護權人,為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之人,婚姻關係存在時,父母共同監護,一同擔任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二)協議離婚時,有些離婚協議書會特別約定子女的監護權歸男方或女方,無特別約定時,仍為共同監護狀態。
(三)裁判離婚時,如任一方有同時主張爭取監護權,則法院於判准離婚之同時,也會酌監護權人為何人。
(四)將子女由監護權人帶走並拒絕歸還,部分實務見解認為有成立略誘罪之可能。
二、探視權
(一)沒監護權的一方,依法有探視權。
(二)探視權之行使,有些於離婚協議書約定探視方案,有些則聲請法院定會面交往方式。
(三)阻礙他方行使探視權,違反民法的善意父母原則,對爭取子女監護權之認定上,相對不利。
三、扶養費
(一)有監護權的一方,可請求另一方給付子女的扶養費至子女滿20歲。
(二)給付之金額大約為一個人一個月一萬元上下。
(三)夫妻間自行所為之免除子女扶養費之約定,對子女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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