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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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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102年律師高考第55名[頂尖律師名次],多年執業經驗[律師執業11年多],大量勝訴案例[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9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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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律師進階法學系列

梁律師進階法學系列

[梁律師進階法學1-買到漏水的房子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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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進階法學2-想離婚怎麼辦?]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58466352
[梁律師進階法學3-還沒賺錢先賠錢!求職陷阱貸款詐欺要看清!]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58744101
[梁律師進階法學4-遇到車禍怎麼辦?]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58870503
[梁律師進階法學5-性自主權是什麼?法院如何認定有無違反意願?]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59041290
[梁律師進階法學6-本票裁定 x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之訴]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0544206
[梁律師進階法學7-留下來的是至親之愛,還是爭產惡夢?]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1105476
[梁律師進階法學8-什麼是保護令?]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2953128
[梁律師進階法學9-法律上的扶養有那幾種?]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5030667
[梁律師進階法學10-契約停看聽]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6877644
[梁律師進階法學11-民法的監護有那些?]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9839013
[梁律師進階法學12-調解要注意什麼呢?]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7093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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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辦案經驗、親力親為、誠信至上]
🏆️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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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0 週一 202520:55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3-[刑事-銀行法-勝訴]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3-[刑事-銀行法-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銀行法、#緩刑、#上訴駁回、#減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一審量刑過輕且不宜給予緩刑為由,依法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要旨:「…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上開被告等人迄今未與兆豐銀行協商,亦未賠償兆豐銀行之損失,犯罪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量處之刑度過輕等語。惟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即法官在有罪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本件原審對被告星榮公司所為量刑,已就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詳為審酌,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致兆豐銀行損害等情,原判決於量刑時業予考量…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經查,檢察官上訴稱被告犯後態度不積極應改判更重之刑云云,並未考量部分被害人業已具狀表達原諒之意等情,且原審判決所為刑度,亦係基於兩次減刑後,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本案一切情狀而於法定刑度內量處罪刑,使罰當其罪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具妥當性而無違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客觀上要難謂有何濫用權限、失之過輕或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情事,其刑之量定亦稱允當,原審之量刑及緩刑宣告並無不當,核無違誤,再者,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係就原審法院適法範圍裁量權之行使為爭執,惟刑之量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原審既已就被告之犯罪情狀加以審酌,並在法定刑範圍內量處,即難指有何量刑不當之失衡,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諭知刑度過輕,為無理由。
四、🏆️案件結果🏆️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認上訴無理由,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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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2 週四 202520:10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2-[刑事-妨害秘密-再議發回]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2-[刑事-妨害秘密-再議發回]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妨害秘密、#無故、#再議發回、#合理隱私期待
​(三)再議是不起訴處分的救濟管道,一般來說成功率大概2成上下,本件是協助撰狀,狀紙雖只有短短幾頁,但重點不是頁數多寡,而是內容有沒有料。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攝錄畫面並非無故為由,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再議
三、💪本律師協助告訴人主張如下💪
(一)私人房間向來被認為是個人的核心隱私領域,也就是個人從人群退隱、獨處與不受干擾的領域,「非公開活動」要件自應以保護他人最後退隱、獨處與不受干擾權作為解釋的核心。私人於房間內的活動既屬個人核心隱私領域內的活動,則私人房間的牆、門等,均屬客觀上足以區隔公、私領域的物理上界線,只要個人身處私人房間中,就應具有合理隱私期待,即使個人所處的房間有所謂未確保房內活動隱密性的情形,例如門沒有關上或沒有上鎖,家中其他成員或可輕易地直接觀看房內之情況或進出該房間,但仍不得使用工具設備加以窺視、竊聽或竊錄,又,於一般同住家人間,家人就其專屬使用之房間未為上鎖,且其他家人均可自由進出房間之情形,亦屬常見,當不得逕以房間沒有上鎖且其他家人可自由進出該房間,即反推該房內之成員無合理隱私期待存在。
(二)婚姻是以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因配偶間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是親密連結的生活共同體,因此配偶間在共同家庭生活的領域內,相互之間可以保有的隱私權範圍,較一般私人間可保有的隱私權範圍,固應適度限縮;但隨著時代的演進及文明的發展,婚姻亦寓有個人自我實現的意義,如從男女平權、尊重人性尊嚴及個人人格自主發展的憲法基本理念出發,婚姻是在個人自我實現追求幸福的前提下,雙方本於自主的結合,承諾彼此相守共同協力生活,以真摰之意志來營造共同生活。因此,配偶之間應以信諒為基,情愛相隨,尚不因結婚即失去個人的權利主體性。是以,配偶之間在共同家庭生活的領域內可以保有的隱私權範圍,雖較一般私人間可保有的隱私權範圍限縮,但並非結婚後配偶間即全無隱私權可言。特別是配偶雙方為維持個人人格的自主發展,各自仍有其獨立的社會生活及人際關係,在共同家庭生活的領域之外,彼此間仍應尊重隱私不受侵擾。
四、🏆️案件結果🏆️
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認再議有理由,發回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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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7 週五 202415:51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1-[刑事-偽造文書-三審逆轉勝]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1-[刑事-偽造文書-三審逆轉勝]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三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偽造文書、#逆轉勝
二、📜案例事實📜
二審法院認定被告無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進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告訴人不服,具狀建請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代理告訴人陳述意見如下💪
(一)病歷摘要記載GCS之指數,E2是指刺激眼睛時才會睜眼、E4是會自動睜眼,VT係有插管,M4指對疼痛有收縮反應等語,顯示訴外人在住院時之GCS指數,就睜眼(E)及動作(M)之反應,雖有上下起伏,然並未出現知悉疼痛位置而揮手制止之M5,或可遵照指示動作之M6反應,且頂多呈現會自動睜眼及對疼痛刺激等收縮反應之情形,則訴外人自術後出院起,其意識曾否處於能回應他人提問之狀態,已非無疑。
(二)被告與訴外人互動時之身體反應,亦均述及訴外人因刺激疼痛等身體生理反應,則被告對訴外人在案發當日之點手、眨眼動作,如何認為並非如昔日般係其身體受疼痛刺激之不自主反應,而係其有意識之自主回應,亦非毫無審酌研求之餘地,原審就相關事證未詳加調查勾稽及說明,僅以被告見訴外人有眨眼、點手等客觀動作,即遽予判決,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
四、🏆️案件結果🏆️
案經最高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撤銷原判決發回二審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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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0 週五 202414:18
  • [梁律師進階法學12-調解要注意什麼呢?]

[梁律師進階法學12-調解要注意什麼呢?]

 
一、 人與人間產生糾紛時,如果私下協商沒有辦法達成共識,則後續解決糾紛的管道,主要是調解、仲裁和法院訴訟,但可能是因為大家對仲裁相對陌生,故就算契約本身有約定仲裁,但最後大部分還是會跑法院打訴訟,又,本篇主要是關於調解程序的簡單介紹,故不會特別去討論法院的訴訟要怎麼打,開庭要怎麼開,狀紙要怎麼寫比較好。
二、 調解,於部分法院階段又稱為和解,其開啟的管道主要有二,一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及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二是寫起訴遞狀到法院後,由法院職權安排之調解(例如:家事、簡易案件等),前者,因沒有正式的起訴,故調解沒成立時,案件就直接結案,後續法院也不會進行審理,時效也沒法中斷,且因調解本身沒強制力,對方沒來調解也拿對方沒轍,如果想要有個結論,最後還是只能跑法院進行訴訟;後者,調解是附屬於起訴案件下(法院案件須繳納裁判費),因法院已經有分案,故於調解不成立時,法院會再定期由法官開庭審理(要注意的是,部分法院會將調解和開庭訂在同一天,於此種情況時,調解不成立就會直接開庭審理),消滅時效也會因起訴而中斷,且之後法院經過一定次數之開庭辯論後,也會有個正式的結論(判決)出來。
三、 開調解前,如果有做一些功課,例如瞭解自己或對方可請求金額的大概內容,會有助談判時的溝通應對,我先前有件案件,起訴請求金額為100萬元(該金額是有地院判決可供支持),但此類案件大部分法院判賠之平均金額我也查過,大概是落在50萬元上下(故底牌約落在40至50萬元間),故調解時,我會先從80萬元開始開價(由高開始往下降,不要一開始就露出底牌),對方則由20萬元開始喊(由低往上拉),雙方一來一往,經過調解委員居中斡旋後多次的結果,最後談成調解金額為40萬元,就原告而言,可避免後續冗長的訴訟程序,直接拿到可接受之勝訴結果,且調解筆錄之效力等同法院之確定判決,如對方沒依調解筆錄履約時,原告是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直接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的。
四、 調解時,如已經知道對方脫產,則會比較建議拿到錢,或至少拿到第一筆現金款項後,再簽調解筆錄,避免後續強制執行出現執行不到財產之窘境,我之前有一件一審當事人當初沒做假扣押,後來一審勝訴,但於進行假執行時查調對方財產時,就發現對方已經脫產,該案後來二審開庭交鋒多次,調解也開了好幾次,最後雙方就金額達成了共識,但因我方已掌握對方脫產的情況,故直接要求於拿錢之同時簽調解筆錄,進而成功幫助該案當事人順利拿到調解的金額,避免出現官司纏訟半天,結果執行不到財產的尷尬場面。
五、 除常見之單純民事案件調解外,另一種常見的會是民事+刑事之混合型調解,常見的類型為車禍之過失傷害,調解的主軸會在於要求對方給付車禍的民事賠償(相對刑事過失傷害提告而言,民事求償部分往往更加複雜),並於賠償金額有共識且拿到賠償金額時,撤回告訴,故此類案件之賠償金額並不單單看民事,還有一個刑事在裡面,故相對單純民事求償而言,開的價碼通常會更高一些,且會有保險公司共同參與其中,更不容易談成,很多案件往往要拖到起訴後的法院刑事一審才談成(可撤告),有些比較晚的則要等到法院刑事二審(沒法撤告,只能同意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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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進階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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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8 週三 202422:55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0-[刑事-詐欺、侵占、恐嚇-不起訴]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0-[刑事-詐欺、侵占、恐嚇-不起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投資、#侵占、#恐嚇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以被告對其詐欺、侵占、恐嚇為由,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自不得僅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於本案,自不得單憑告訴人之單一指述,即遽認被告有詐欺、侵占之犯行存在。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危害之通知並非確定,而仍取決於其他不確定之條件,此種不確定之危害通知,尚不足構成恐嚇罪。另在判斷被告之言語是否構成恐嚇時,應綜合雙方對話之整體語境,斟酌彼此衝突緣由,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探求被告是否有惡害他人之意,或僅係一時氣憤之情緒性語言,無真心惡害他人之意,而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或被害人主觀感受,即率爾論斷,於本案,被告雖屬口出情緒性之不遜言詞,然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被告前開言詞並無欲對告訴人之何種法益進行何種加害之表示,自難僅節錄片段言詞認為屬惡害之通知,復無以認定被告具有將惡害之旨通知告訴人之主觀犯意。從而,被告所為,尚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逕以該罪相繩。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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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8 週三 202422:47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9-[民事-保護令-勝訴]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9-[民事-保護令-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勝訴
二、📜案例事實📜
聲請人以相對人對其騷擾為由,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三、💪本律師代理相對人答辯如下💪
(一)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護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要旨:「…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就保護令之舉證責任未有規定,是關於通常保護令之舉證責任,自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準用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由主張該有利於己事實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亦即聲請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必須證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如不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者,始可核發保護令,倘聲請人無法提出合理事證證明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受「繼續」侵害或加害之危險,則無異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不應予以核發保護令。家庭成員間因互毆或他方同具可歸責性之「偶發」衝突事故,致發生「一時」性之家庭暴力事實,或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人出於過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該偶發情事之情節尚屬「輕微」,難認為家庭成員有繼續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時,自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蓋上開無繼續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之「偶發性」、「一時性」家庭暴力行為,並非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範疇(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29號、93年度台抗字第951號、92年度台抗字第626號、9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至多僅可證明相對人有前往聲請人之住處,無從證明相對人有為聲請人所稱之騷擾行為,且由案發後之對話紀錄,亦可見聲請人和相對人相處融洽,聲請人並未表示其有被騷擾之情事存在,且,兩造從案發即無互動至今,益徵兩造應難再有互動之可能,自難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不法侵害之危險存在而欠缺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性,且聲請人亦未舉證證明有何「繼續」遭受相對人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存在,準此,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確有對聲請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聲請人復未釋明其有繼續遭侵害之虞,是聲請人所請不能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裁定駁回保護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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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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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8 週日 202422:04
  • [梁律師進階法學11-民法的監護有那些?]

[梁律師進階法學11-民法的監護有那些?]

一、民法的監護主要分為兩種,未成年子女監護,及成年人監護。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也就是俗稱小孩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於婚姻關係持續中,父母依法當然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但如果不幸碰到了離婚,則未成年子女監護,可能就會有所變動。
三、離婚又分成兩種,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
(一)協議離婚(簽離婚協議書)時,如「未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屬,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監護,但夫妻雙方於後仍可單獨就子女監護部分,另行向法院爭取子女之監護權(單獨監護)。
(二)協議離婚(簽離婚協議書)時,如「有約定」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或「有約定」採主要照顧者共同監護(一方擔任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時,於此情況,如要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歸屬,依法須證明擔任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常見情況為長期對子女不聞不問、或因案長期入獄無從照顧子女)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因該案要同時證明[對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自己適合單獨監護]之要件,訴訟上難度不低。
(三)裁判離婚,即由法院參酌社工訪查報告或家事調查官報告(夫妻經濟狀況、子女照顧情形、家族支持系統、子女個人意願),並依照下列幾個原則來輔佐判定:
1.維持現狀原則及主要照顧者原則
[由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繼續行使親權較有利於子女]
2.心理上父母原則
[小孩和那個照顧者比較親,就會認定該照顧者取得監護權對小孩比較好]
3.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原則
[當未成年子女年滿七歲,法院會聽取其意見,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
4.幼年原則
[小孩年紀小時,一般會認定由母親照護,會對小孩比較好]
5.手足不分離原則
[兄弟姊妹最好不要分離監護]
6.友善父母原則
[阻礙他方行使親權者(例如:不給看小孩),會認為不宜擔任監護人]
7.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
[未成年子女青春期時,比較適合由同性別父母照顧]
四、成年人的監護,舊法時間叫做禁治產人,新法改為監護宣告,比較常見者係被監護人本身已無意識(例如:植物人),或雖有意識,但意思表達能力有嚴重欠缺(例如:重度失智症)。
五、監護宣告之流程並不複雜,先寫聲請狀(通常會檢附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裁判費1千元)給法院,之後等法院通知開庭,第一次開庭後原則就會送醫院鑑定,等醫院鑑定報告出來後,法院通常會再開一次庭,然後就會下是否准予監護宣告之裁定,如法院准許監護宣告,則會同時指定監護人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六、監護宣告之效果部分,主要有以下兩個
(一)被法院為監護宣告之人,依法無行為能力,僅能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監護人可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權利(例如:代理車禍之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民事上損害賠償)。
(二)被監護人之不動產,除非取得法院核可,不然是無法買賣過戶的,某種程度變相保護被監護人之財產,避免出現他人利用其失智狀態,將財產過戶給自己之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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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進階法學1-買到漏水的房子要怎麼辦?]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58384041
[梁律師進階法學2-想離婚怎麼辦?]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58466352
[梁律師進階法學3-還沒賺錢先賠錢!求職陷阱貸款詐欺要看清!]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58744101
[梁律師進階法學4-遇到車禍怎麼辦?]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58870503
[梁律師進階法學5-性自主權是什麼?法院如何認定有無違反意願?]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59041290
[梁律師進階法學6-本票裁定 x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之訴]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0544206
[梁律師進階法學7-留下來的是至親之愛,還是爭產惡夢?]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1105476
[梁律師進階法學8-什麼是保護令?]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2953128
[梁律師進階法學9-法律上的扶養有那幾種?]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5030667
[梁律師進階法學10-契約停看聽]
https://puddinglawyer.pixnet.net/blog/post/16687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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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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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6 週五 202422:19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8-[民事-侵權行為-勝訴]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8-[民事-侵權行為-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連帶賠償、#加重詐欺。
(三)勝訴案例156、157、158案為3連勝。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等人夥同詐騙集團對其詐騙錢財為由,起訴請求賠償。
三、💪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要旨:「…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分別規定明確…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故意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姚伯正中信銀行帳戶,原告因此受有損害,乃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被告與「福哥」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上揭法律規定,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負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被告等人於刑案判決坦承不諱,並經系爭判決以被告等人共同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判決有罪在案,被告等人主觀上既均有共同加重詐欺之故意,客觀上亦以不法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對原告詐欺取財之結果,且此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等人既以加重詐欺之方法,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是被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即應就此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等人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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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6 週五 202422:14
  •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7-[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7-[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人頭帳戶案第14勝。
(二)#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警示帳戶、#警示、#貸款詐騙、#求職詐騙、#虛擬貨幣詐騙、#愛情詐騙。
(三)人頭帳戶案(常見類型為求職陷阱、小額貸款、家庭代工、愛情詐騙等)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被騙情況常見為1.存摺+印章。2提款卡+密碼。3.網路銀行帳號密碼。4.虛擬貨幣提幣等),此類案件的答辯狀我基本都寫快10頁,之前有案件檢察官開庭時,原本對被告非常兇,但可能是開庭時庭呈的答辯狀整理得還算仔細,最後還是給了被告不起訴處分,於此可見答辯狀真的很重要。
(四)之前有看過其他律師寫的答辯狀,該狀紙只有簡單的一頁+附了一大堆對話紀錄,完全沒有具體敘明該對話紀錄要證明何事,感覺有寫和沒寫可能差不多,該案後來也起訴了。
(五)我認為狀紙有沒有用心寫,就勝訴的影響上,多少還是有點差異存在(承辦之14筆勝訴案例中,我每份狀紙都寫快10頁,本篇提及的14個勝訴案例都是以相同方式進行辯護並取得不起訴處分)。
(六)案例156、157、158案為3連勝。
二、📜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15 號刑事判決要旨:「…交付金融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會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而騙取財物;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者,因交付金融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尚難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將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不能遽行推論其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犯罪遂行的主觀犯意…」。
(二)次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9號判決要旨:「…難認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之際,主觀即有詐欺之不確定犯意。況騙徒為切斷查緝線索,通常利用人頭帳戶及帳號供作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衡情被告若有詐取財物之犯意,理應隱匿真實姓名以防警方追查,當無提供由自己親人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甚至應對方的審核求職者資格能力的要求,而將自己的身分證正、反面(附有照片及個資)交付他人,讓自己陷於遭警循線追查之高度風險。是在無其他事證可佐之情形下,自難單憑告訴人、被害人等受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以及被告配合前往提領款項之事實,即行認定其有詐欺犯行…」。
(三)經查,一般民眾既因詐欺人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提款卡、提領款項,自不能徒以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倘提供帳戶者可能係遭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亦即無法確信提供帳戶者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而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人員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舉措者,屢見不鮮,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誤信而交付帳戶、配合轉帳之情,更難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等,而推論被告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且實際上,被告如真為詐騙集團之共犯或幫助犯,理當隱藏真實身分躲避檢警查緝,豈有自行前往警局備案留下自身完整資訊之可能,且被告上開行為,亦非係於收到警方之到案通知書後始為之,而係早於被警方以詐欺犯罪嫌疑犯通知前即先行報案,益證被告於本案確係單純之被害人甚明。
(四)又查,被告於本案係遭詐騙集團以驗證帳戶名義蒙騙進而提供提款卡,被告於本案並無拿到任何的錢財,更陸續匯款多筆款項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致被告損失慘重,核與實務上一般人頭帳戶所有者,係為圖他人給付之豐厚報酬進而提供存摺、印章、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之情形顯屬有別,難認被告係基於供他人犯罪使用之目的而提供提款卡之動作,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五)第查,本案帳戶為被告日常生活經常使用之帳戶,若為他人不法使用而遭凍結,勢將對被告日常生活造成莫大之不便及影響。是以,假若被告有預見交出本案帳戶恐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以收贓或洗錢之可能,應不至於甘冒常用帳戶被凍結而無法使用之風險而為之。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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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頭帳戶勝訴案例💎(連同本案,累積共14勝)
(一)[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36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226/36
(二)[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65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303/65
(三)[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77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368/77
(四)[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90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30/90
(五)[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7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95/107
(六)[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5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32/115
(七)[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6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35/116
(八)[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3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67/133
(九)[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5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69/135
(十)[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7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72/137
(十一)[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41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81/141
(十二)[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43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84/143
(十三)[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2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13/152
人頭帳戶專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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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類型之詐欺案勝訴案例💎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5-[刑事-詐欺-緩刑]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620/155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40-[刑事-詐欺-不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80/140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0-[刑事-詐欺-緩起訴]
(人頭帳戶案件爭取到緩起訴)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61/130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21-[刑事-詐欺-緩刑]
(人頭帳戶案件爭取到緩刑)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43/121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0-[刑事-借款詐欺-起訴]
(以不實訊息作為請求借款的說詞)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516/110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3-[刑事-商標法、詐欺-無罪]
(借資料給朋友申請蝦皮,但朋友後來在蝦皮上販賣仿冒品)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77/103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1-[少年-詐欺-不付審理]
(民事買賣糾紛,非刑事詐欺)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75/101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0-[刑事-詐欺、侵占-不起訴]
(僅介紹投資機會,無參與投資案之說明,亦無收取投資款)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59/100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93-[刑事-幫助詐欺-不起訴]
(提供帳戶給朋友使用,對朋友間的買賣糾紛不清楚)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38/93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86-[刑事-詐欺-起訴]
(被告假稱有遺產官司而為借款)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423/86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72-[刑事-詐欺-起訴]
(被告以倒閉的公司和告訴人簽裝潢約,簽約後工程做一下就跑掉)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361/72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69-[刑事-加重詐欺-勝訴]
(加重詐欺的刑度從10年,降低為3年多)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326/69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47-[刑事-加重詐欺-撤銷發回]
(共同被告的自白無補強證據)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posts/2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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