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妨害秘密、#無故、#再議發回、#合理隱私期待
(三)再議是不起訴處分的救濟管道,一般來說成功率大概2成上下,本件是協助撰狀,狀紙雖只有短短幾頁,但重點不是頁數多寡,而是內容有沒有料。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攝錄畫面並非無故為由,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再議
三、💪本律師協助告訴人主張如下💪
(一)私人房間向來被認為是個人的核心隱私領域,也就是個人從人群退隱、獨處與不受干擾的領域,「非公開活動」要件自應以保護他人最後退隱、獨處與不受干擾權作為解釋的核心。私人於房間內的活動既屬個人核心隱私領域內的活動,則私人房間的牆、門等,均屬客觀上足以區隔公、私領域的物理上界線,只要個人身處私人房間中,就應具有合理隱私期待,即使個人所處的房間有所謂未確保房內活動隱密性的情形,例如門沒有關上或沒有上鎖,家中其他成員或可輕易地直接觀看房內之情況或進出該房間,但仍不得使用工具設備加以窺視、竊聽或竊錄,又,於一般同住家人間,家人就其專屬使用之房間未為上鎖,且其他家人均可自由進出房間之情形,亦屬常見,當不得逕以房間沒有上鎖且其他家人可自由進出該房間,即反推該房內之成員無合理隱私期待存在。
(二)婚姻是以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因配偶間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是親密連結的生活共同體,因此配偶間在共同家庭生活的領域內,相互之間可以保有的隱私權範圍,較一般私人間可保有的隱私權範圍,固應適度限縮;但隨著時代的演進及文明的發展,婚姻亦寓有個人自我實現的意義,如從男女平權、尊重人性尊嚴及個人人格自主發展的憲法基本理念出發,婚姻是在個人自我實現追求幸福的前提下,雙方本於自主的結合,承諾彼此相守共同協力生活,以真摰之意志來營造共同生活。因此,配偶之間應以信諒為基,情愛相隨,尚不因結婚即失去個人的權利主體性。是以,配偶之間在共同家庭生活的領域內可以保有的隱私權範圍,雖較一般私人間可保有的隱私權範圍限縮,但並非結婚後配偶間即全無隱私權可言。特別是配偶雙方為維持個人人格的自主發展,各自仍有其獨立的社會生活及人際關係,在共同家庭生活的領域之外,彼此間仍應尊重隱私不受侵擾。
四、🏆️案件結果🏆️
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認再議有理由,發回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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