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
案例事實


警方以被告涉犯恐嚇公眾為由,函送被告予地檢署。
三、
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次按,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經查,被告本案係一時失慮,致誤罹刑典,被告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被告就本案涉犯妨害秩序案件,自始均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犯後態度良好,被告歷此警偵程序,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懇請 鈞長惠賜被告緩起訴處分,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四、
案件結果


案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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