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505233236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二、📜案例事實📜
警方以被告涉犯恐嚇公眾為由,函送被告予地檢署。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次按,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經查,被告本案係一時失慮,致誤罹刑典,被告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被告就本案涉犯妨害秩序案件,自始均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犯後態度良好,被告歷此警偵程序,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懇請 鈞長惠賜被告緩起訴處分,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四、🏆️案件結果🏆️
案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緩起訴處分。
---------------------------------------------
🏆️梁雨安律師🏆️
👉頂尖律師名次[102律師高考55名]
👉多年執業經驗[律師執業9年多]
👉大量勝訴案例[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15案]
💎人頭帳戶案大量勝訴案例精選
💎車禍案勝訴案例精選
🎯如要和梁律師進行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先幫粉絲團按個讚👍️
👉再去粉絲團私訊或加梁律師的LINE詢問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
🔍委任費收費標準(電話諮詢、碰面諮詢會收諮詢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梁雨安律師 的頭像
    梁雨安律師

    法律諮詢-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