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偽造文書、#車禍、#不起訴
二、📜案例事實📜
被告於案發警方到場時,表示其為該案之犯罪嫌疑人,並於該警詢筆錄上以自己名義簽名,警方後續發現真正之犯罪嫌疑人另有他人,並將本案函送地檢署偵辦。
三、💪本律師協助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二)經查,本件被告雖頂替他人而向警方表明其為肇事者,並在車禍相關資料上簽名,然承辦警員本有核實查證何人為實際肇事者之義務,其對於被告是否確為肇事者,自須為實質之審查,經實質審核交通肇事行為人之真實年籍資料及調查是否為行為人所為無誤後,始據以製作公文書,揆諸前揭判例之意旨,被告此部份行為應與刑法第214條之構成要件有間,難以該罪責相繩。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中地檢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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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02 Sat 2023 15:09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20-[刑事-偽造文書-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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