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40-[刑事-詐欺-不起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詐欺#無預警#倒閉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以被告招募其參加投資平台,然其挹注資金至該投資平台後,該投資平台數月後卻忽然無預警倒閉為由,進而認定被告涉犯詐欺罪,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75號判決要旨:「…上情均與告訴人所證稱在向被告購買之USDT都有收到乙節相符,則被告與告訴人間之USDT買賣既經銀貨兩訖而已完成交易…告訴人將款項交予被告後,被告亦已履行出賣人義務如數交付等值之虛擬貨幣予告訴人,尚未見及被告在交易過程中有何施用不實詐術手段或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況告訴人購得虛擬貨幣後,本得自由擇定後續交易對象、用途,要非出賣人當然得以預見告訴人將遭詐騙情事…」。

(二)告訴人將款項交予被告後,被告已履行出賣人義務如數交付等值之虛擬貨幣USDT予告訴人,被告在交易過程中並無施用不實詐術手段或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況告訴人購得虛擬貨幣USDT後,本得自由擇定後續交易對象、用途,要非被告當然得以預見告訴人將遭詐騙情事,足見事後告訴人自行決定將該購得之USDT用以投資系爭平台,核與販賣USDT並已如數交付USDT與告訴人之被告無涉,且實際上,被告自己投入之款項亦因系爭平台倒閉蒙受重大損失,被告於本案亦為被害人,自實難認被告與系爭平台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三)被告和告訴人均同為系爭平台之投資人,且系爭平台無預警倒閉時,被告亦受有嚴重損失,亦證被告並非系爭平台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同夥,告訴人將購得之USDT用以投資系爭平台,係告訴人基於其自身投資考量所為,自難僅因告訴人用以投資系爭平台之USDT,係向被告所購買之事實,即遽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告訴人詐欺取財之情事存在。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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