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8-[民事-侵權行為-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連帶賠償#加重詐欺

(三)勝訴案例156、157、158案為3連勝。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等人夥同詐騙集團對其詐騙錢財為由,起訴請求賠償。

三、💪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要旨:「…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分別規定明確…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故意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姚伯正中信銀行帳戶,原告因此受有損害,乃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被告與「福哥」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上揭法律規定,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負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被告等人於刑案判決坦承不諱,並經系爭判決以被告等人共同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判決有罪在案,被告等人主觀上既均有共同加重詐欺之故意,客觀上亦以不法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對原告詐欺取財之結果,且此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等人既以加重詐欺之方法,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是被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即應就此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等人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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