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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名登記,俗稱人頭,常見於不動產買賣交易中,一般來說,不動產過戶登記之人原則為買方,但有些買家,基於其自身稅負(通常指房地合一稅)、贈與(例如老公買給老婆)或其他考量,會將不動產指定過戶予特定人(即指定登記名義人),造成後來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實際出資之買方。
 
二、借名登記,法律定性為委任契約,實務上,常見借名人起訴主張系爭房地為其借名登記給出名人,並於訴狀中終止委任契約,而依民法767條、179條主張返還。
 
三、法院在審理此類案子時,一定會命原告舉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此部分的舉證通常相當困難,常見的舉證有以下幾種
 
(一)借名登記書面契約(有這個基本穩贏,但有這個基本上也不會打訴訟)
 
(二)預告登記(地籍謄本上會有記載,實務上不乏案例依此認定借名登記存在)
 
(三)出資證明(頭期款+貸款的繳款證明)
 
(四)房產使用收益之證明(通常指持有鑰匙、所有權狀之人、如有出租,領取租金之人)
 
(五)對話紀錄(當初和人頭約定有無相關對話紀錄)
 
四、 此類案件的答辯,第一點通常為否認借名登記存在,第二點則多會備位主張該房地為贈與。
 
五、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類案件原告方的舉證責任很重,故一般來說敗訴率挺高的,被告方會較原告方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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