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被告於被害人身陷植物人狀態時,冒用被害人名義將其房產贈與給自己。
 
二、本律師協助告訴人主張如下:
 
(一)被害人變成植物人後,無法自主處理法律上權利關係義務所涉事務,亦無從表示贈與之意思表示,被告自無可能獲得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被告擅自以贈與為原因,將被害人所有之土地過戶至自己名下,對被害人日後之繼承權及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土地機關辦理土地過戶管理之正確性有所侵害。
 
三、案件結果
 
案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對被告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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