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二、提起時間
起訴後一審分案後,到二審辯論終結前。
三、誰可提起,如何提起,對誰提起
告訴人可提起,提起的方式為具狀附帶民事起訴狀給法院(案號同刑事案號),對起訴書上的被告提起(刑案被告=民案被告)。
四、審理
法院原則上同刑案一起審理,於刑案要判決時,再裁定轉分民事庭。
五、優點
和直接提民案最大的不同,在於附民是不用繳納裁判費的(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且因為已經有起訴書為基礎,狀紙相對好寫許多。
六、缺點
(一)要等到刑案起訴後才能附民,時間上要等很久,且因侵權行為有兩年之時效限制,故如偵查等太久,還是只能先另行提民事。
(二)真正開始審理的時間為刑庭轉分民庭後,時間會拖得更長。
(三)請求的範圍以起訴的罪名為限,例如過失傷害的起訴案件,只能請求醫療費等相關傷害補償,沒法請求車損(因起訴罪名不含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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