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89870_202056778401830_6242792470030857145_n
 
一、停止執行
 
通常是指民案強制執行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本票裁定、確定的支付命令),債務人提供一定金額做擔保後(擔保金額以法院裁定為主),讓強制執行程序予以停止。
 
二、暫緩執行
 
(一)通常指被告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且該判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且沒有緩刑(白話文:要進去關),收到執行傳票後,由被告向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希望能晚點進去關)。
 
(二)刑事執行除有以下法定事由外,原則不暫緩: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三)除上開法定事由外,其他常見的暫緩執行的理由:
 
1.另案提再審(用處不大,再審和停止執行無關)
 
2.需安頓家裡(有機會給延一次,但機會不大)
 
3.籌錢分期繳納犯罪所得(須執行有這一塊,機會大一些)
 

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梁雨安律師 的頭像
    梁雨安律師

    法律諮詢-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