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告訴人指稱被告於LINE群組中指稱告訴人為詐騙集團,並依此提起告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告訴人於LINE群組中多次變更名稱,且無故將群組中之成員退出群組,經詢問原因均已讀不回,被告係擔憂告訴人可能遭駭,始於群組表示告訴人帳戶可能有駭客入侵,其用意係基於擔憂告訴人及避免告訴人因帳戶遭他人盜用致有害告訴人權益,並無任何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惡意存在。
 
(二)依照告訴人帳戶之上開異常情形,足見被告確有相當理由確信該盜用之事實為真實,依大法官釋字509號之真實惡意原則,不該當刑法誹謗罪。
 
三、案件結果
 
案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答辯,並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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