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被告於網路上購買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兩隻、改造手槍一隻,經檢警查獲,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及審理時自白不諱,且被告持有持有槍枝期間,並無證據證明曾持以供作不法使用或造成其他人員之傷亡,另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惟因一時好奇,方罹法典,依本案被告之犯罪之動機及目的其情,與其犯罪情節相較,實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
 
(二)本律師援引與本案情形類似並給予緩刑之實務判決10多筆(被告無前科、認罪、槍枝並無用於不法用途,該槍枝並無帶離住處,且僅係供自身把玩之用),說服法官本案有緩刑之空間。
 
三、案件結果
 
案經南投地方法院酌採本律師上開主張,並為被告緩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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