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移送意旨認定被告身為里長,利用職務之便募集款項用作私用,且卸任里長時,亦未將里結餘款點交予接任里長,故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之侵占公款罪。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係因里上出現重大車禍靈異事件頻傳,而依當地里民請求,對外募款並將相關善款用作祈福法會之相關支出,並未用作私人開銷。
 
(二)被告卸任里長時之結餘款均係用做里民服務之用,並無分文用作被告個人私用,且侵占罪之成立,需行為人具備易持有為所有之主觀犯意,且該侵占之主觀犯意業已展現於客觀之行為表徵上,始有該當侵占罪之可能。
 
(三)然,至今並無任何人向被告請求返還結餘款,是被告自無經他人通知請求返還後,仍拒為返還之情事存在,可證被告並無任何就上開結餘款易持有為所有之主觀不法犯意。
 
三、案件結果
 
案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勝訴案例精選1-[民事-海砂屋減少價金案-勝訴]
勝訴案例精選2-[民事-遺產爭訟案-勝訴]
勝訴案例精選3-[民事-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案-勝訴]
勝訴案例精選4-[刑事-偽造文書案-勝訴]
勝訴案例精選5-[民事-損害賠償案-勝訴]

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梁雨安律師 的頭像
    梁雨安律師

    法律諮詢-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