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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用第1、2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2級毒品是有相關刑責的。
 
二、觀察勒戒
 
(一)然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初犯或2犯(3年"後"再犯)第10條者,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不可逕行起訴。
 
(二)因此,除非是2犯(3年"內"再犯)第10條者外,原則施用第1、2級毒品仍以觀察勒戒為主,不會起訴到法院(但會關到戒治所...)
 
(三)如被告不是單純施用毒品,另有其他刑案同時偵辦時,檢察官原則會以觀察勒戒為主。
 
(四)觀察勒戒應送戒治所(人身自由會受到限制),時間為兩個月以內,期滿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五)觀察勒戒期滿如認被告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可再法院聲請強制戒治,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三、戒癮治療
 

(一)依同條例第24條,犯同條例第10條者,檢察官除上開觀察勒戒的選項外,另可選擇以戒癮治療之方式來處理。
 
(二)戒癮治療是種附條件的緩起訴,如未遵守相關條件(該條件就是乖乖去醫院接受戒癮治療,且不得再犯罪),致緩起訴遭撤銷時,檢察官可選擇再次戒癮治療或改送觀察勒戒。
 
(三)戒癮治療不用進入戒治所,原則是讓被告定時到醫院報到接受治療,相較觀察勒戒而言,人身自由的拘束低很多。
 
(四)如為初犯,且無其他案件同時偵查,聲請戒癮治療成功的機率較高(須寫聲請狀給地檢署),且該聲請需在檢察官向法院申請觀察勒戒前,即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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