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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不成,或簽了離婚協議書但反悔不去戶政登記時,如還是想離婚,就要去法院打裁判離婚的官司,離婚官司均強制調解,調解不成才會由法官來審理。
 
二、實務上常見的離婚法定事由-民法1052條第1項。
 
(一)通姦-刑法已廢除通姦罪,但民事上還是可以通姦為由請求離婚。
 
(二)不堪同居虐待-俗稱的家暴,通常會衍生出刑事的傷害罪,和家事的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案件。
 
(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沒正當理由未履行同居義務,通常需先寄發存證信函。
 
(四)故意犯罪判刑六個月確定-須於知道後一年內提告。
 
三、不符合上開離婚法定事由,回歸民法1052條第2項
 
(一)沒錯的,或錯較少的才可主張本項。
 
(二)破綻主義-白話來說就是看該婚姻難以維持,是誰的錯。
 
(三)重點來了,所謂婚姻難以維持,是由法官來認定,也就是說,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有些不判離,有些很容易就判離,要看遇到誰,所以....如果碰到認定很嚴格的法官,要求判准離婚真的會是件非常非常困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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