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共有人(即被告)出售共有土地,依法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原告)優先承購(承購價款:1億多元),經原告向其主張優先承購後,被告又主張其買賣契約特約條款有記載:"如遭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購,則本買賣契約無效",不承認原告優先承購權存在。
 
二、本律師代理原告起訴主張:
 
(一)買賣契約特約條款記載之"如遭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購,則本買賣契約無效",違反優先承購權之法定形成權性質,依65台上853判決、87台上2776判決,該約定無效。
 
(二)原買賣契約和優先承購契約係不同的契約,不會因為買賣契約無效,即導致優先承購契約無效。
 
三、案件結果
 
上開主張業經台中地方法院採認,並為我方勝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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