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原告主張依其與被繼承人簽立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被繼承人死後遺產應歸原告所有,然遺產現已由被告依被繼承人遺囑而取得,故起訴請求:
(一)返還遺產
(二)代位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二、本律師代理被告主張如下:
(一)系爭契約為遺產分割協議,則原告於被繼承人健在時,即簽立系爭協議予以分配被繼承人遺產,與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有違,依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例要旨,無效。
(二)特留分扣減權為一身專屬性權利,原告無權代理其他繼承人主張渠等之特留分扣減權。
三、案件結果
上開主張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採認,並為我方勝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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