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原告主張依其與被繼承人簽立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被繼承人死後遺產應歸原告所有,然遺產現已由被告依被繼承人遺囑而取得,故起訴請求:
 
(一)返還遺產
 
(二)代位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二、本律師代理被告主張如下:
 
(一)系爭契約為遺產分割協議,則原告於被繼承人健在時,即簽立系爭協議予以分配被繼承人遺產,與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有違,依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例要旨,無效。
 
(二)特留分扣減權為一身專屬性權利,原告無權代理其他繼承人主張渠等之特留分扣減權。
 
三、案件結果
 
上開主張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採認,並為我方勝訴之判決。
 

勝訴案例精選1-[民事-海砂屋減少價金案-勝訴]

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梁雨安律師 的頭像
    梁雨安律師

    法律諮詢-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