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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本票之記載符合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本票已到期(發票日或到期日)。
 
二、將本票裁定聲請狀(含本票)遞狀給法院,並同時繳納本票裁定費。
 
三、收到法院公文後,拿公文去戶政查對方住址陳報給法院(法院要合法送達+計算對方抗告時間用)。
 
四、收到本票裁定後,持本票裁定去國稅局查對方財產(後續的強制執行程序會用到)。
 
五、收到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再行向法院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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