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源網站-消保會(整理得很清楚)
二、簡單整理常見的類型
(一)喜宴
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應無息返還消費者已繳之定金。當事人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契約者,對於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旅館
旅客依防疫法規或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致無法依約入住時,可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請旅宿業者無息返還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
其他情形,如還是想退房,則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處理。
(三)婚紗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終止時,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三、補充條款
民法第249條第4項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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