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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實在太常被問到類似的問題了,大概10個諮詢就有3個是在問這個,故特別單獨寫一篇專文出來。
 
二、 被私訊謾罵時,第一個想到的大概就是刑法妨害名譽的公然侮辱和誹謗。
 
三、 公然侮辱的公然要件上,是要求在場除雙方外,還有第三個人存在,因私訊並無第三人,故沒法成立公然侮辱。
 
四、 誹謗的基本要件,需有向第三人散佈的事實,因私訊的內容僅及於雙方,故單純私訊的證據,是沒法證明有散佈的事實,仍沒法成立誹謗。
 
五、 刑事責任可能會成立的,大概就剩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恐嚇要件須有不法惡害通知+讓聽到的人心生畏懼,但因為是謾罵,成立恐嚇的機率通常也挺低的。
 
六、 私訊罵人可能侵害被罵者的人格權,民事上理論上雖可依民法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賠償範圍為民法第195條之精神慰撫金),但實務上審查嚴格,成立難度很高(原則至少需有短時間連續謾罵的情事),且就算成立,判賠金額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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