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裁定,可不用打官司直接取得執行名義
如認本票之債權不存在,實務上須另案訴請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此類官司之主張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主張該本票是強暴脅迫而簽立
但發票人(原告)須就強暴脅迫部分盡舉證責任部分
實務上基本是沒有爭議的
第二種主張為該本票並無強暴脅迫,但該本票之原因關係債權不存在
但就原因關係債權存不存在應由何人舉證部分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吵很兇
高等法院認為應由執票人(被告)證明原因關係存在(例如:證明有借貸存在)
最高法院認為應由發票人(原告)證明原因關係不存在(例如:證明借貸已清償)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最後舉證丟到誰身上,誰通常就要倒大楣
有時候打官司真的很看運氣
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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