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長輩於意識清楚的狀況下,當可依照其自身之意願分配財產:
(一)如財產係欲於生後分配:
1.建議以立遺囑之方式為之(不可侵害特留分)。
2.最無爭議者為民間公證人之公證遺囑。
(二)如財產係欲於生前分配:
1.應注意每年220萬元之贈與稅免限額。
2.該贈與如係基於結婚、營業、分居之理由為之,則依民法1173條,該贈與會被追加為應繼遺產。
3.至於常被大家誤會之民法1148-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該條所稱之"視為所得遺產",依其立法理由來看,僅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才可以主張(對外債務),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遺產之計算(對內計算),故就算是過世前兩年所為之贈與,也不會影響遺產之分配。
二、長輩如果意識不清楚(例如:中度或重度失智、植物人),不可處分財產:
1.此種情況通常會衍生家事案件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事件。
2.實務上會認為於此情形,長輩已無處分或授權他人處分財產之能力。
3.若部分繼承人利用長輩心神喪失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狀態,將長輩之財產(存款、動產、不動產)移轉予自己:
(1)對其他繼承人而言等同侵害其日後之繼承權
(2)對銀行、地政而言則等同施行詐術及偽造文書
(3)會有相關刑事責任。
4.其他繼承人就繼承權被侵害部分,可於刑案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因附民免徵裁判費,故於遺產金額較高時,會較直接另案民事起訴更具實益),此外時效部分,雖大法官解釋771已認定物上請求權為15年,但於知悉起2年,案發後10年內起訴仍係最為保險的做法。
三、之後預計可能會再更新關於"生後遺產侵占"的部分,此兩類算是實務上常會碰到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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