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三)人頭帳戶案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本件的答辯狀我洋洋灑灑寫了11頁,檢察官開庭時,原本對被告非常兇,但可能是開庭時庭呈的答辯狀整理得還算仔細,最後還是給了被告不起訴處分。
(四)之前有看過其他律師寫的答辯狀,該狀紙只有簡單的一頁+附了一大堆對話紀錄,完全沒有具體敘明該對話紀錄要證明何事,感覺有寫和沒寫可能差不多,該案後來也起訴了。狀紙有沒有用心寫,就勝訴的影響上,多少還是有點差異存在。
(五)本件和另一案基隆地檢-偽造文書案-不起訴(勝訴106案)是同一周收到,且兩案均勝,上次是民案2連勝,這次是刑案2連勝。
二、
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三、
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因有資金上之需求,依網路上看到小額借款廣告之訊息,加該小額借款之承辦人A之LINE,又,依被告與該承辦人A之LINE對話紀錄、及寄貨單等資料,可證被告以LINE與承辦人A聯繫小額借款事宜,承辦人A要求被告提供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密碼之事實存在。
(二)且實際上,衡情茍被告若有提供帳戶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意(假設語氣),理應隱匿真實姓名以防警方追查,當無提供以自己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並於知悉受騙後即刻前往銀行掛失及前往警局備案,而陷己於遭警循線追查之高度風險。
(三)是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30號、107年度訴字第154號、107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係遭詐騙集團成員佯以小額借款為由,利用其需錢孔急心態,藉機詐得其帳戶作為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使用,故難認被告係基於供他人使用之目的,而交付上開帳戶,是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四)再者,被告係被詐騙集團以申辦信用卡線上貸款之名義蒙騙,進而無償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亦與實務上一般人頭帳戶所有者,係為圖他人給付之豐厚報酬進而提供存摺提款卡予他人之情形顯屬有別,是上開等情,均在在證明被告亦係遭詐騙集團蒙騙之被害人,並非詐騙集團之共犯或幫助犯甚明。
四、
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答辯主張,並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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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102律師高考第55名[全國排名前1%],律師執業8年半[辦案經驗豐富],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07案[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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