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44-[民事-侵害配偶權-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侵害配偶權#侵權行為#勝訴#民事案件#勝訴

(二)『劈腿外遇』除感情瑕疵外,相關的法律,就是刑事通姦、民事侵害配偶權和家事離婚。

1.大法官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而除罪化,所以無法再經由提告通姦罪的方式,變相請檢警幫忙蒐集對方外遇的證據。但通姦除罪化,僅是沒有刑事上責任,不等於通姦這個行為已經合法;實際上,通姦目前仍是有應該負的家事與民事責任。

2.家事離婚部分:『通姦行為』
是可以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法定離婚事由的,如可提出對方通姦的相關舉證,(例如:捉姦在床、認領私生子、買春行為等)並經法院採認,則法院判決裁判離婚的機率極高。

3.民事侵害配偶權部分:

(1)夫妻間應互相負忠誠義務,不得逾越已婚男女在外交友應有之分際,而破壞夫妻間之感情及信任關係。

(2)侵害配偶權:是外遇的一方與第三者(老王、小三)成立之共同侵權行為,故實務上兩人皆可以一起提告,也可選擇只提告一個人。

(3)『通姦行為』侵權型態事屬嚴重為常人難以忍受,法院判賠金額通常會高達20萬以上 (也有判賠近百萬的)。

(4)當事人若無法證明對方明確的通姦事證,但提出的證據(對話紀錄、照片、錄影),足以證明對方與他人間有逾越一般朋友交遊之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仍有成立侵害配偶權之空間(不過判賠金額會相對較低)。

(5)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取得上,視情節,可能另有刑案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疑慮,且民案部分也可能會因侵害隱私情節過重,致遭法院認定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之情況,依此,就民案證據之取捨及訴訟策略之研擬上,相當看重律師的辦案經驗。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侵害其配偶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三、💪本律師為原告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要旨:「…被告共為系爭出遊,侵害原告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原告主張甲○○、乙○○於 108年11月19日搭乘郵輪自基隆港出發前往日本旅遊,於同年月22日自基隆港返臺,系爭出遊期間, 2人共宿一房,系爭出遊期間,原告與乙○○為夫妻關係等節,有戶籍謄本、乙○○社群軟體網頁截圖、入出資訊連結作業可稽 (見本院卷第11頁;第205頁;限閱卷),且為甲○○、乙○○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8頁),應堪信為真實。準此,甲○○、乙○○於原告與乙○○系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同搭乘郵輪出國旅遊,系爭出遊期間並共宿一房,不論2人所住房型為何,房內擺設究 1床或2床,依社會通念,已婚之乙○○與非配偶之異性友人甲○○上開所為,顯已逾越通常社交禮節之程度,而破壞原告對系爭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對於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顯有侵害…甲○○、乙○○系爭出遊、共睡一房部分,則係在無其他親友陪同下出國旅遊並共處一房,顯逾越通常社交禮節範疇…」。

二、 經查,被告已自承其知道原告配偶有結婚,且其有和原告配偶在無其他親友陪同下出國旅遊並共睡一房之事,依上開判決要旨,應認被告上開所為,顯已逾越通常社交禮節之程度,而破壞原告對系爭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對於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顯有侵害。

三、 次查,由對話紀錄,亦可證被告和原告配偶多次出遊、多次過夜、且有為多次性行為之情事存在,且相關對話紀錄數量甚多,原告亦無可能長時間虛捏雙方身分在通訊軟體中互動應答,足見被告空言爭執該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真正,並無理由。

四、🏆️案件結果🏆️

案經基隆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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