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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提供本律師承辦之9件毒品勝訴案例精選及毒品案件之初步說明及辯護方向]
[2件販毒爭取到無罪、3件販毒爭取到減刑、2件販毒爭取到緩刑、2件藥事法爭取到緩刑]
一、毒品案件主要分為三種,吸食、無償轉讓、販賣。
二、[吸食案件說明]
(一)偵查階段主要是爭取[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二)[戒癮治療]是自行去醫院治療,相對[觀察勒戒]要進勒戒所關起來強制勒戒而言,人身自由之限制較低。
(三)可請律師寫聲請狀,增加爭取[戒癮治療]之成功率。
(四)如認驗尿或逮捕有不合法,則個案認定之。
三、[無償轉讓案件說明]
(一)優先適用刑度更重的藥事法轉讓禁藥罪。
(二)可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
(三)如無轉讓卻遭證人指認有轉讓,可從補強證據方面爭取無罪。
四、[販毒案件說明]
(一)販毒案件之刑責非常重,建議找律師辯護,以爭取減刑、不起訴、無罪。有無減刑、無罪,刑度天差地遠。
(二)認罪打法(減刑、緩刑):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游且查獲,減刑。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均認罪,減刑。
3.警方之釣魚偵查:未遂,減刑。
4.刑法第59條:援引類似情況有給減刑之法院判決,增加說服力,以期法院依照59條給予減刑。
5.緩刑要件:初犯+最輕法定刑減到2年以內+法院判兩年。
(二)無罪打法(個案認定):
1.購毒者之陳述前後不一。
2.購毒者之陳述欠缺補強證據。
3.補強證據(對話紀錄、監聽譯文)和毒品交易無具體關聯。
4.非法搜索,排除該搜索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5.客觀不在場證明、主觀不知悉該次交易為販毒。
五、[毒品案件辯護要旨(認罪打法)]
(一)案例事實
被告販賣三級毒品為警查獲,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該案答辯狀援引6個有利法院判決,增加法院給予刑法第59條的機率,最後成功爭取到緩刑):
1.被告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已分別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既曾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懇請 鈞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後,其最輕本刑仍為3年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然被告犯罪情節較諸販毒集團尚屬零星小額,較諸長期以販毒營生之集團或大盤毒梟而言,情節顯屬輕微,對照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情節,與最輕本刑3年6個月之刑罰,仍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堪認均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可憫恕之處,懇請 鈞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所為上開犯行,酌量減輕其刑。
3.被告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致誤罹刑典,被告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犯罪後亦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被告歷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已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賜予被告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
(三)案件結果
案經高雄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緩刑之判決。
六、[毒品案件辯護要旨(無罪打法)]
(一)案例事實
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律師辯護,原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該販賣二級毒品二件,本律師於原審及二審均幫被告辯護爭取到無罪)
1.按,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97號判決意旨:「…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購毒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法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有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是購毒者陳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其所證向某人購買毒品之陳述,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此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尚有其他足以證明毒品交易陳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
2.檢察官上訴略以:「…證人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可採信,被告與證人通話內容有一定默契,該對話紀錄得做為補強證據…」云云,並非可採。
3.證人就其有無在雜貨店前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完成交易等重要事實,偵查階段陳述與審理階段陳述,前後顯屬不一,已有瑕疵。
4.證人既係向被告購買毒品之人,應有補強證據加以擔保,自難僅憑其單一證述,即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然,觀諸被告與證人之LINE對話紀錄,至多僅係證人與被告相約見面之對話,並無任何依社會通念足以辨明交易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之資訊或暗語,是以被告與證人見面後從事何事,是否有進行毒品交易,均無從自上開對話內容中得知,不足以作為證人指證被告有於雜貨店前,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補強證據
5.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三)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
七、[毒品案勝訴案例]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7-[刑事-藥事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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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承辦過的刑事、民事、家事案件類型如下
一、刑事案件 處理的主要是重大金融犯罪及槍砲、毒品、加重詐欺、人頭帳戶等罪,然後因為是重罪,通常卷宗數也是相當的可觀(200多宗up)。 (一)(加重)詐欺、侵占、竊盜、毀損、贓物、(加重)強盜。 (二)傷害、殺人、過失傷害(重傷/致死)。 (三)銀行法、恐嚇、恐嚇取財、重利、廢棄物清理法。 (四)妨害名譽、妨害性自主。 (五)貪污、圖利、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劵、背信、證劵交易法。 (六)槍砲彈刀、公共危險、毒品、藥事法。 (七)誣告、偽證、選罷法、妨害投票。 (八)商業會計法、政府採購法(借牌)、人頭帳戶。 二、民事案件 主要處理大量民事案件,海量開庭扎實累積實戰經驗。 (一)勞資糾紛-給付薪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職業災害補償。 (二)給付承攬報酬、票款、工程款、仲介報酬。 (三)返還借款、徵收款、代墊款、不動產。 (四)給付租金、保險金、股利。 (五)損害賠償-漏水、凶宅、海砂屋、鄰損、車禍。 (六)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未通知優先承購之損害賠償。 (七)借名登記、合夥清算、撤銷信託、返還信託物。 (八)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九)375減租、國家賠償、確認通行權、排除侵害。 (十)遷讓房屋、確認界址(重測)、當選無效、違反個資法。 三、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具有強烈的屬人性,和當事人妥善溝通的能力尤其重要,案件以離婚、遺產案件為主。 (一)分割遺產/共有物、遺產酌給、拋棄繼承、特留分扣減。 (二)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三)侵害配偶權、請求扶養費(成年)。 (四)通常(暫時)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 (五)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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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梁律師委任費收費標準
(一)審級委任費:6萬元起(依案情、地區調整,實際以律師報價為準,可加梁律師的LINE詢問及預約電話諮詢、當面諮詢(桃園)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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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司眉角多,官司要打得好,要找有經驗的律師來打,同樣的預算,您值得更好的選擇。
(三)本律師執業10年,開庭數破千,辦案經驗豐富。案件均係親力親為,諮詢的律師就是後來辦案的律師,且律師委任後,保證找的到人。案件也不會因為接案收到款項後,就丟給其他菜鳥律師處理,以確保辦案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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