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102年律師高考第55名[全國排名前1%],多年執業經驗[律師執業10年多]
大量勝訴案例[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5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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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性自主案件的主要攻防重點,通常為:
(一)告訴人有無第一時間報警。
[如告訴人為成年人,則被告如真有違反其意願之情事,則告訴人理應於第一時間報警]
(二)告訴人前後陳述有無矛盾。
[妨害性自主案件案發在場的通常只有告訴人及被告兩個人,故告訴人關於案發經過之陳述相當重要,如告訴人之前後陳述矛盾,則其可信度將大幅下降]
(三)告訴人和被告有無債務糾紛。
[和妨害性自主案件的提告動機有關]
(四)告訴人的陳述有無補強證據。
[是否違反告訴人意願,應從客觀事實,如告訴人曾否抵抗、試圖逃離、求救、曾否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綜合判斷之]
(五)告訴人案發後之言行有無出現異常。
[被告如真有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情事,則告訴人除於第一時間報警外,理應迴避和被告接觸,或以文字對話嚴厲指責被告]
二、妨害性自主案辯護重點
(一)📜案例事實📜
告訴人與被告為網友,告訴人主張被告約其出來後,違反其意願而於車上及汽車旅館房內為妨害性自主之行為,並依此提起告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1.按,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被害人之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589、4590、57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2.次按,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仍執意實行,始合於構成要件。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自應從客觀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試圖逃離、求救、曾否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性交行為,均可能因一方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介入,而有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本意。倘若被害人之意思隱晦不明,或有所謂「半推半就」之情形,致使行為人主觀上誤認被害人有含蓄同意之意思,且在客觀上亦未施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基於罪刑法定、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自難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81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126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被告如真有於車上為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情事(假設語氣),衡酌常情,告訴人不可能同意和被告一同前往汽車旅館、且告訴人看到旅館櫃檯時亦可向旅館人員呼救等情,然於本案,告訴人係同意和被告前往旅館,且前往房間的途中均無任何異樣,告訴人未曾抵抗、也未曾逃離求救、亦未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自可證上開車內之情況,並無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情事,又,被告和告訴人進入汽車旅館房內後,因告訴人表示其臨時有事要急者離開,兩造後來什麼事都沒發生就各自離開,亦難認被告有何妨害性自主之情事存在。
4.依上開判決,可見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被害人之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於本案,自難單憑告訴人之單方陳述,即遽認被告有違反告訴人意願而為妨害性自主之情事存在。
(三)🏆️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三、妨害性自主勝訴案例精選: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0-[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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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8-[刑事-妨害性自主-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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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4-[刑事-拍攝少年猥褻行為照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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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26-[刑事-妨害性自主-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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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52-[刑事-強制性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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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刑事-未成年性交案-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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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承辦過的刑事、民事、家事案件類型如下
一、刑事案件 處理的主要是重大金融犯罪及槍砲、毒品、加重詐欺、人頭帳戶等罪,然後因為是重罪,通常卷宗數也是相當的可觀(200多宗up)。 (一)(加重)詐欺、侵占、竊盜、毀損、贓物、(加重)強盜。 (二)傷害、殺人、過失傷害(重傷/致死)。 (三)銀行法、恐嚇、恐嚇取財、重利、廢棄物清理法。 (四)妨害名譽、妨害性自主。 (五)貪污、圖利、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劵、背信、證劵交易法。 (六)槍砲彈刀、公共危險、毒品、藥事法。 (七)誣告、偽證、選罷法、妨害投票。 (八)商業會計法、政府採購法(借牌)、人頭帳戶。 二、民事案件 主要處理大量民事案件,海量開庭扎實累積實戰經驗。 (一)勞資糾紛-給付薪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職業災害補償。 (二)給付承攬報酬、票款、工程款、仲介報酬。 (三)返還借款、徵收款、代墊款、不動產。 (四)給付租金、保險金、股利。 (五)損害賠償-漏水、凶宅、海砂屋、鄰損、車禍。 (六)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未通知優先承購之損害賠償。 (七)借名登記、合夥清算、撤銷信託、返還信託物。 (八)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九)375減租、國家賠償、確認通行權、排除侵害。 (十)遷讓房屋、確認界址(重測)、當選無效、違反個資法。 三、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具有強烈的屬人性,和當事人妥善溝通的能力尤其重要,案件以離婚、遺產案件為主。 (一)分割遺產/共有物、遺產酌給、拋棄繼承、特留分扣減。 (二)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三)侵害配偶權、請求扶養費(成年)。 (四)通常(暫時)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 (五)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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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司眉角多,官司要打得好,要找有經驗的律師來打,同樣的預算,您值得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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