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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監護主要分為兩種,未成年子女監護,及成年人監護。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也就是俗稱小孩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於婚姻關係持續中,父母依法當然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但如果不幸碰到了離婚,則未成年子女監護,可能就會有所變動。
 
三、離婚又分成兩種,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
 
(一)協議離婚(簽離婚協議書)時,如「未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屬,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監護,但夫妻雙方於後仍可單獨就子女監護部分,另行向法院爭取子女之監護權(單獨監護)。
 
(二)協議離婚(簽離婚協議書)時,如「有約定」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或「有約定」採主要照顧者共同監護(一方擔任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時,於此情況,如要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歸屬,依法須證明擔任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常見情況為長期對子女不聞不問、或因案長期入獄無從照顧子女)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因該案要同時證明[對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自己適合單獨監護]之要件,訴訟上難度不低。
 
(三)裁判離婚,即由法院參酌社工訪查報告或家事調查官報告(夫妻經濟狀況、子女照顧情形、家族支持系統、子女個人意願),並依照下列幾個原則來輔佐判定:
 
1.維持現狀原則及主要照顧者原則
[由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繼續行使親權較有利於子女]
 
2.心理上父母原則
[小孩和那個照顧者比較親,就會認定該照顧者取得監護權對小孩比較好]
 
3.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原則
[當未成年子女年滿七歲,法院會聽取其意見,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
 
4.幼年原則
[小孩年紀小時,一般會認定由母親照護,會對小孩比較好]
 
5.手足不分離原則
[兄弟姊妹最好不要分離監護]
 
6.友善父母原則
[阻礙他方行使親權者(例如:不給看小孩),會認為不宜擔任監護人]
 
7.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
[未成年子女青春期時,比較適合由同性別父母照顧]
 
四、成年人的監護,舊法時間叫做禁治產人,新法改為監護宣告,比較常見者係被監護人本身已無意識(例如:植物人),或雖有意識,但意思表達能力有嚴重欠缺(例如:重度失智症)。
 
五、監護宣告之流程並不複雜,先寫聲請狀(通常會檢附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裁判費1千元)給法院,之後等法院通知開庭,第一次開庭後原則就會送醫院鑑定,等醫院鑑定報告出來後,法院通常會再開一次庭,然後就會下是否准予監護宣告之裁定,如法院准許監護宣告,則會同時指定監護人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六、監護宣告之效果部分,主要有以下兩個
 
(一)被法院為監護宣告之人,依法無行為能力,僅能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監護人可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權利(例如:代理車禍之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民事上損害賠償)。
 
(二)被監護人之不動產,除非取得法院核可,不然是無法買賣過戶的,某種程度變相保護被監護人之財產,避免出現他人利用其失智狀態,將財產過戶給自己之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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