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據
(一)法律關係為民法的消費借貸。
(二)通常會約定借款金額、交付方式、借款利息、還款時間、還款方式、擔保品等。
(三)實務上認為單純匯款單或本票,仍不足證明有借款關係存在。
二、保管條
(一)法律關係為民法消費寄託。
(二)通常指放在銀行的存款。
三、真借貸假保管
如實際為借錢的關係,但故意不簽借據而改簽保管條,企圖利用寄託法律關係之特性,於對方不還錢時去告刑事侵占罪,以刑逼民,即所謂真借貸假保管的情形。
然實際上,如真的依此提起告訴,檢察官仍會調查雙方實際的法律關係為何,且必然會發現實際上為借貸而非保管,於此情況,不僅刑案告訴會不起訴,更會另外吃上刑事誣告、偽證罪之官司,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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