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就監護權要判給誰,法律上依據主要為民法第1055-1條,但條文上其實相當的抽象,故實務上,法官除參酌社工訪查報告或家事調查官報告(雙方經濟狀況、子女照顧情形、家族支持系統、子女個人意願)外,主要會依照下列幾個原則來判定:
(一) 維持現狀原則及主要照顧者原則
由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繼續行使親權較為有利於子女
(二)心理上父母原則
小孩和那個照顧者比較親,會認定該照顧者取得監護權對小孩比較好。
(三)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原則
當未成年子女年滿七歲,法院會取其意見,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
(四)幼年原則
小孩太小時,一般會認定由母親照護,會對小孩比較好。
(五)手足不分離原則
兄弟姊妹最好不要分離監護。
(六)友善父母原則
阻礙他方行使親權者(例如:不給看小孩),會認為不宜擔任監護人。
(七)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
未成年子女青春期時,比較適合由同性別之父母照顧。
二、因法官案件繁多,很多案子沒法一一細看,故此部分會比較建議將我方爭取監護係對未成年子女較為有利的理由,依我方相關條件,參考上開監護權原則,整理成一份完整的狀紙,將我方之主張完整呈現給法官看,有效增加案件的相關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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